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企业开发秩序,深化煤矿企业开发整合及“安全生产年”活动,葫芦岛市政府于日前下发《关于对全市煤矿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此次整治主要有11项内容:违反《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煤矿企业;突击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企业及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企业;持过期或失效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煤矿企业;资源枯竭的煤矿企业;年生产能力不足4万吨的矿井;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企业;非法转让、承包(转包)、“假集体真个人”的煤矿企业;近年来关闭的煤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耐火粘土矿;未提取安全费用和未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职工工伤保险金以及培训、安全标准化等措施不到位的煤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煤矿企业。
整治中,主要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现有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提能标准的小煤矿进行整合,逐步调整煤炭资源的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高效开发利用,逐步形成以大型煤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开发新格局。通过整治,2012年到2013年,全市地方煤矿企业数量总体上减少30%以上,2014年底前,通过专项整治、资源整合,全市地方煤矿成立的煤业集团数量控制在4家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