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綦江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出台《綦江区区属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决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属煤矿企业中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旨在引导煤矿企业和员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促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根据该制度的规定,下列煤矿企业一律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在綦江电视台和《綦江日报》予以公布:(一)有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但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事故的;(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或非法违法生产的;(五)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六)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或延时上报的;(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采取“信息采集”、“讨论审定”和“信息公布”三个基本程序。
区煤管局对“黑名单”煤矿企业,实行“近距离”监管,煤矿企业对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解聘,三年内不得在本区范围内担任矿级管理人员。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上述7种规定情形,要求退出“黑名单”的,由煤矿企业向区煤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黑名单”中除名。除名消号后在《綦江日报》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