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采制煤炭样本的职务便利,为煤炭供应商提高煤炭样本热值,收受财物达82.5万元,最终身陷囹圄。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陈某、陈某某、王某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张某个人财产15万元,并对四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时任宣城一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运行部采制样班班长的张某授意并伙同时任小组长的陈某、陈某某、王某三人,利用采制煤炭热值样本的职务便利,通过在采制样过程中换样本或“采好煤”的方式提高煤炭供应商杜某、杨某所售煤炭的样本热值,使杜、杨二人结算到高于实际煤炭热值的货款,继而收受杜、杨二人送予的76万元。此外,张某、陈某、陈某某、王某如法炮制,收受煤炭供应商邹某、魏某送予的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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