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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红线》《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红线》的通知

日期:2026-01-12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国际煤炭网

2026
01/12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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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矿山安全 煤矿安全 煤矿企业

各涉矿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促进全省矿山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制定了《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红线》(见附件1)、《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红线》(见附件2)。请全省矿山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底线。请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监督管理,对于触碰红线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请各涉矿市(州)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到各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各矿山企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2.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2026年1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1.严禁证照不全生产建设。煤矿必须持有齐全有效的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凡审批不全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2.严禁超层越界和超能力生产。煤矿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对许可开采煤层进行开采,不得超越层位和界限开采;采掘接替紧张煤矿必须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

3.严禁布置隐蔽工作面。煤矿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获得审批并绘制在各类图纸上,禁止随意布置采、掘工作面作业。

4.严禁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煤矿井下各类传感器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禁止任何人员遮挡、包裹各类传感器,篡改、删除及屏蔽安全监控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工业视频系统、电子封条系统有关数据。

5.严禁无风、微风和超限作业。禁止在无风、微风或循环风的环境中作业,防止各类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引发通风瓦斯事故。

6.严禁水文地质情况不清作业。不得在遇突水征兆和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继续作业;在遇地质构造和煤层、顶底板地质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7.严禁违规动火和违规放炮。无措施或未经报备不得擅自动火;禁止未设警戒或不检查瓦斯违规放炮。

8.严禁使用不合格设备。井下设备必须符合阻燃、防爆等要求,防止电气、火灾等事故。

9.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采掘、巷维、大件运输等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研判、未制定专门措施不得作业;禁止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职工或特殊工种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10.严禁“草台班子”管矿和“路边队”作业。不得配备能力素质和资质不符的人员作为矿级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违法承包、转包、分包。

附件2

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1.严禁证照不全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必须持有齐全有效的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严禁证照或审批手续不全组织生产或建设。【通用条款】

2.严禁超层越界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对许可开采矿种进行开采,严禁超越层位和界限开采。【通用条款】

3.严禁“草台班子”管矿和“路边队伍”作业。不得配备能力素质和资质不符的人员作为矿级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违法承包、转包、分包。【通用条款】

4.严禁不按设计施工。地下矿山采矿工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全矿开拓、运输、供电和通风等系统;露天转地下、地下转露天、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关措施的,严禁生产建设。【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

5.严禁布置隐蔽工作面。地下矿山所有开拓工程、采准工程的井巷和井下采区必须绘制在各类图纸上,并按规定周期更新,严禁隐瞒布置中段、采场和掘进工作面作业。【地下矿山】

6.严禁无风、微风和超限作业。地下矿山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正常生产情况下不开启主要通风机。【地下矿山】

7.严禁地质情况不清作业。地下矿山不得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遇地质构造、顶底板地质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空顶作业或不按规定支护。【地下矿山】

8.严禁违规动火和放炮作业。地下矿山无措施或未经矿山主要负责人审批不得擅自动火作业;禁止未设爆破警戒或人员未撤至安全区域违规放炮。【地下矿山】

9.严禁不按规定露天开采和排土作业。露天矿山必须严格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台阶(分层)高度、边坡角、平台宽度等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一面墙”和“掏底式”开采。排土场必须按设计参数排土,台阶高度、总堆置高度、边坡角不得超过规定,严禁未按设计建设完善截排水设施。【露天矿山及排土场】

10.严禁违规排尾和回采作业。尾矿库排洪、排渗、在线监测等系统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运行可靠,严禁干滩长度、安全超高(防洪高度)和浸润线埋深等小于设计值继续作业,严禁擅自加高扩容。严禁尾矿库未经批准擅自回采,或者同时进行回采和放矿作业。【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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