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宣布,鉴于当前电煤供需逐步趋缓、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解除对电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即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中对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和市场交易电煤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
通知要求,解除对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工作,特别是电煤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建立电煤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山西、内蒙古、陕西等主要产煤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热值、成本等情况。若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变化,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同时,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电煤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好对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类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当干预企业煤炭供销等经营活动。严禁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控制煤价;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哄抬煤炭价格。对煤炭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据了解,为遏制煤价过快上涨的势头,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政策,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等港口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明年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度的合同煤价格涨幅不超过5%。
那么取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电煤价格会不会再次大幅上涨呢?
“现在煤炭价格没有多大上涨的压力,全球经济也不是特别景气,对电煤的需求不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张永军表示,尽管国内扭转了经济下滑的势头,但这一措施也不足以对电煤价格上涨带来过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