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12 月20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3 年1 月9 日开始实施,主要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此规定对特殊和稀缺煤类的开发建设、生产管理、加工利用及相关法律责任均做了相关要求。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点:
详细公布首批特殊与稀缺煤类矿区范围,其他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将适时公布;
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开发布局;
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矿设计规范规定的 1.2 倍;
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 10 年内,不得提高生产能力,不得超产;
要求提高特殊和稀缺煤类资源回采率(薄煤层≥88%,中煤层≥83%,厚煤层≥78%)。
稀缺煤种资源保护政策逐渐明晰。早在2009 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 年)》的通知,文件指出加强重要优势矿产保护和开采管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采,合理控制开采规模,加强焦煤、肥煤、气煤等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推进建立包括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在内的矿产资源储备。《煤炭法》修订稿中,把矿区依据价值分为3 类——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特殊和稀缺煤种矿区,并将特殊和稀缺煤种矿区列入保护性开采范围。随着《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未来稀缺煤类的保护开发将逐步落实,稀缺煤种的价值也将得到提升。
我们认为,稀缺煤种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将对行业供需结构产生影响,由于该类煤种的国内储量占比较低,保护性开发将使供给弹性将会进一步降低。对明确矿区生产规划和总量控制、生产管理、加工利用都有详细的衡量标准,同时也明确其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生产能力和回采率的限制,这在中国煤炭发展历史中属首次。对于煤炭资源禀赋较好、生产加工技术条件先进的大型煤炭企业是直接的利好。该区域内涉及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山西地区(西山煤电、阳泉煤业、潞安环能、煤气化、永泰能源、兰花科创)、河北地区(冀中能源、开滦股份)、贵州地区(盘江股份)、北京地区(昊华能源)、山东地区(兖州煤业)、河南地区(平煤股份、神火股份)、青海地区(大有能源)、黑龙江地区(宝泰隆)。
焦炭出口关税取消,对国内焦煤也是一利好。财政部近日发布的《2013 年关税实施方案》,取消焦炭产品40%的出口关税,同时国家坚持焦炭出口配额管理(2012 年第一批424 万吨,第二批424 万吨,共计848万吨),严格控制焦炭的出口量。这意味着我国自2004 年以来不断上调的焦炭出口关税将从2013 年起取消。
2004 年,国家取消焦炭产品的出口退税,之后不断上调出口关税,直至2008 年出口关税上调至40%。焦炭出口关税的征收导致焦炭出口量大幅下降,预计2012 年出口焦炭仅101 万吨,占2012 年出口配额的11.9%。我们认为,本次焦炭出口关税的取消主要是迫于WTO 诉讼压力,将刺激2013 年焦炭出口量激增,国内的焦炭市场更加市场化定价。但其他以出口配额管理制度等约束条件将严格制约焦炭的出口量,以保障国内焦炭的供应。同时以防止国内成为焦煤加工的世界工厂(进口焦煤然后出口焦炭,利润率极低且污染环境)。
焦煤供给弹性底,价格反弹可期。我国优质焦煤资源储量占比较低,占我国煤炭资源储量的23%。炼焦煤品种集中,主要以气煤和1/3 焦煤为主,合计共1282 亿吨,占炼焦煤查明资源储量的45.73%。而焦煤、肥煤为稀缺资源,分别占比焦煤储量的23.61%、12.81%。国内炼焦煤资源储量及有效增量有限,导致炼焦煤供给弹性较低,供需缺口主要依靠进口焦煤进行弥补。目前,全球经济疲软导致焦煤价格较为低迷,根据必和必拓-三菱联盟和新日铁已经确定2013 年1 季度硬焦煤FOB 合同基准价格为165 美元/吨,较2012 年4 季度(170 美元/吨)下降5 元/吨。基准价格折合我国港口到岸价为1300 元/吨左右,对于国内焦煤价格没有明显优势。但我们对明年焦煤价格的走势持相对乐观的预期,主要原因是钢铁需求的好转以及库存周期底部相叠加,中国需求或再次拉动全球焦煤价格上涨,从目前时点测算,2013 年中国焦煤需求增长将超过8%,预计焦煤价格涨幅将达到15%以上。
我们看好以优质焦煤及无烟煤为代表的稀缺煤种的结构性机会。短期来看,目前钢铁库存处于周期谷底,未来1~3 个月钢铁行业将处于补库存周期。我们认为,由于我国炼焦煤供给弹性较低,未来需求回升将拉动焦煤价格反弹,近期焦煤价格陆续反弹已显现端倪。而煤矿复产进度迟缓、《稀缺煤类管理规定》的公布及焦炭出口关税的取消等关键事件均对焦煤价格形成正面效应,预计炼焦煤价格反弹将超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