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2012年8月27日14时30分左右,英德龙山水泥矿山爆炸事故致10人死亡,引发多方关注。时隔6个月多,2013年3月4日,该爆炸事故结案。中国水泥网及时转载了《羊城晚报》题为英德龙山水泥矿山爆炸事故结案 多人受处分报道。
不过,报道未对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人处理情况做详细说明。笔者辗转从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查到“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事故原因:报告称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运输车车厢炸药发生爆炸,根据综合调查结果可排除炸药质量不稳定、车辆部件起火、雷击、钻机打残眼和撞击摩擦等因素引起的炸药爆炸,存在雷管或热积累引发炸药爆炸两种可能。
雷管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由于平时爆破作业结束后,民爆物品退库曾违规用炸药箱装雷管、炸药,且民爆物品管理混乱,不排除8月27日运输车车厢内炸药箱夹带雷管,在搬运过程中引发炸药爆炸。
热积累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炸药在装卸、运输途中因颠簸、摇晃、摩擦等因素产生热积累,当热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引起炸药爆炸。根据气象报告,27日14时气温达34.9℃、相对湿度51%,现场处于无遮拦的矿区,室外气温较高,配送司机没有按规定及时清理残留在运输车厢内散落的炸药粉,该运输车违规严重超载,且卸炸药过程中未熄火,在曝晒状态下,有可能因热积累导致车厢内的炸药爆炸。
显然,两种原因皆为可能,并非定论。电雷管在不通电的情况下除非撞击摩擦才有起引爆作用可能,似乎热积累引发爆炸的可能性更大。且从报告得知当天气温甚高,三辆车均超载1000公斤左右,也进一步促使热量积聚令局部温度升高。是否真是由热积累引发的爆炸,依照现在的科技手段,完全可以做相关试验旁证,模拟相似条件下获得起爆温度是多少的数据,以推断有否起爆可能。再通过气象条件认定在此环境中能否达到这样的温度。如此重大的爆炸事故,为使民众信服,调查组该细究每一个细节,尽量减少在事故原因中使用“可能”等模棱两可的字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应当准确、完整。因此,事故调查应遵循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听取陈述、专业鉴定、事实认定、案情分析、做出最后结论等程序,何况,《条例》规定了,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而在该案件中,专业鉴定和事实认定,显然尚有不足之处。
此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9条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也就是满打满算4个月。加上政府批复最长(含延长)30天,加在一起也就5个月。而该案从事故发生到“结案”历时近6个月还多,报告对此也应本着严格执法的原则,对社会有所交代。从另一方面看,公众并不苛责调查报告出炉速度快慢,但一旦调查报告拿出来,就应该能够解得开疑虑、经得住质疑、耐得起推敲。也只有事故调查处理做到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才能准确定性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除了直接原因,报告也将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做了罗列:
1.民爆公司对民爆物品管理混乱,违规发放和违法运输民爆物品。
2.龙山公司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3.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未持证押运员(保安员),违规从事押运服务活动。
4.公安部门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
5.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6.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力。
7.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
8.英德市政府、英德市望埠镇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
从民爆公司到市政府,从负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到行政处罚,追责面甚广,足见对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视程度。《条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下一步应杜绝处罚时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发生。
虽然英德龙山水泥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由广东省政府批复结案,但安全警钟仍该长鸣,尤其应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在水泥生产中,矿山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事故多发,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作业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配送、爆破作业以及流向等环节当重重把关,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和未经许可的车辆从事运输和配送,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车辆的驾驶和押运,严禁雷管、炸药混运、混放、混发,确保雷管与炸药的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要求等。水泥行业需深刻吸取“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