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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炜代表:应加快推进煤炭税费制度改革

日期:2013-03-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煤炭网

2013
03/13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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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市场 煤炭企业

  国际能源网讯:3月13日讯(记者 郝红波 专栏 微博)“‘税费化’弱化了税收功能,使早已实现的政企分开,又异化为以收费为媒介的政企合一;使本已建立起来的权益型收入分配机制,又异化为权益加权力型收入分配机制。”近日,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董事长华炜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说。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董事长华炜(图片来源:资料图)

  据统计,规模以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企业的主要税收,总额从2003年的265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3779亿元,增加了13.26倍;华炜代表认为,数量繁多的收费名目和严重的税“费”化现象造成了我国煤炭行业过滥收费的局面。

  为加快推进煤炭税费制度改革,华炜代表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由各级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纪检司法、能源煤炭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推动煤炭税费制度改革部际领导小组”。

  华炜表示,建立推动煤炭税费制度改革部际领导的小组后,并由上级单位派出工作组到下一级单位负责督导,形成自上而下的解决煤炭税费问题的垂直的领导系统,这样才能打破既得利益链,破除已形成的煤炭收费网。

  第二,实施“清费”与“正税”并举的措施。

  华炜说道:“‘清费’是‘正税’的前提和条件,必须要坚持‘清费’与‘正税’并举。‘清’字当头,‘正’在其中,不能单边推进。”

  所谓“清费”,华炜建议政府应全面清除各级政府越权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凡可通过立税收取的要全部立税收取,凡经济建设类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应取消或改为资本项目;凡已有财政拨款的行政管理类收费全部取消;凡政府越位收取的属于微观经济范畴的收费,如属于市场行为类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行为类的煤矿转产发展基金一律停止征收;交通运输类的收费除通过物价部门的核准的服务类收费外,一律取消;社会功能类收费可按全社会无差异规则处理。

  所谓“正税”,就是改革资源税计征方式,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相结合的复式计征,并按照煤炭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实行级差税率。

  第三,设立环境税。

  华炜建议政府在征收环境保护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确立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案,并适时推出环境保护税。

  第四,完善增值税。

  华炜认为,国家应充分考虑煤炭企业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和煤炭产品成本构成的特点,在现行增值税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扩大煤炭企业进项税抵扣范围。将煤炭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煤矿生产的特殊用料特别是争议较大的巷道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

  最后,华炜还建议政府应规范所得税,合理确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外,应对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矿业权价款、煤炭资源勘查费用、生产前开发支出费用等待摊费用,以及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代表小资料:

  华炜,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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