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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煤炭税费制度

日期:2013-03-21    来源:中国网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煤炭网

2013
03/2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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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资源 煤炭价格 煤炭企业 山西 内蒙古 陕西 环境保护 安全 安全生产 国务院 发改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或赋予某种权利,直接向受益者收取部分费用是必要的。但是,我国已经形成名目繁多与行政级次相一致的多层次“煤炭收费网”,其中,资源环境类25种,经济建设类4种,行业管理类6种,市场行为类6种,企业发展类2种,社会功能类10种,交通运输类35种。  税费负担过重、各种收费太滥、税“费”化严重。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增值税率大大高于工业企业增值税率,也是一大原因。

  记者:目前的税费制度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企业的税费负担究竟有多重?

  岳福斌:从总体上说,我国煤炭税费制度的主要问题是税费负担过重、各种收费太滥、税“费”化严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或赋予某种权利,直接向受益者收取部分费用是必要的。但是,我国已经形成名目繁多与行政级次相一致的多层次“煤炭收费网”,其中,资源环境类25种,经济建设类4种,行业管理类6种,市场行为类6种,企业发展类2种,社会功能类10种,交通运输类35种。这些收费项目中,有不少是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巧立名目设置的收费项目。

  另外,在我国现行的煤炭资源税费制度安排上,主要采取了资源费的形式。以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为例,2000年全国煤炭开采应交资源税是资源补偿费的2.68倍,税大于费;2008年,资源税增长了0.93倍,资源补偿费增长了10.36倍,费大于税。从部分产煤省情况看,目前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内蒙古分别为每吨2.3元、2.1元,陕西分别为3.2元、4元,若加上资源价款等其他几项,资源费的总额要几倍于资源税。

  目前,我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增值税率大大高于工业企业增值税率,也是我国煤炭税费负担过重的一大原因。2011年,全国煤炭开采洗选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为7.5%,而同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仅为3.1%。与相关产业比较,煤炭产业税负也处于较高水平。2003年至2011年,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年平均税负水平为11.76%,而同期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分别为10.05%、7.31%、4.92%、7.10%。

  改革要“清费”与“正税”并举。一方面,要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另一方面,要完善税制,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

  记者:对于煤炭税费改革的方向和路径,您有哪些建议?

  岳福斌:我们认为,煤炭税费制度综合改革要“清费”与“正税”并举。

  “清费”就是要全面清除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对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凡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试点要求不符的也全部清除;凡在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整的通知》以后设立的基金或收费项目,要一并清除。

  我们建议,要对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全面清查,分类解决。凡可通过立税收取的,要全部立税收取,如资源环境类的各项收费;凡经济建设类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应取消或改为资本项目;凡已有财政拨款的行政管理类收费,应全部取消;凡政府越位收取的属于微观经济范畴的收费,如属于市场行为类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行为类的煤矿转产发展基金,应一律停止征收;交通运输类的收费除通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类收费外,一律取消;社会功能类收费,可按全社会无差异规则处理。

  “正税”即正本清源,完善税制,彻底解决税费界定不清问题,要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设立环境税,完善增值税,规范所得说。

  我们建议,资源税应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相结合的复式计征,并按照煤炭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实行级差税率。要在征收环境保护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确立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案,并适时推出环境保护税。要在现行增值税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扩大煤炭企业进项税抵扣范围:将煤炭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煤矿生产的特殊用料特别是争议较大的巷道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矿业权价款、煤炭资源勘查费用、生产前开发支出费用等待摊费用,以及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必须从规范政府行为入手,尽快打破既得利益链,加快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煤炭税费制度

  记者:在您看来,推进煤炭税费改革最大的阻碍是什么?

  岳福斌:全面推进煤炭税费制度综合改革,解决煤炭税费问题,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既得利益者冲击力大,系统性强,影响深远,而且在推进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情况、产生新问题的艰巨而复杂的工作。

  我认为,煤炭税费问题的根源在制度不完善;迟迟得不到解决,原因是有些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只靠一般性地发文号召,动员各级政府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很难奏效。因此,必须从规范政府行为入手,尽快打破既得利益链,破除已形成的煤炭收费网,加快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煤炭税费制度。

  记者:此次煤炭税费改革窗口重启,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保障煤炭税费制度改革顺利开展?

  岳福斌:解决煤炭税费问题,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全面实现煤炭资源配置和再配置市场化,全面建立煤炭价格市场化的形成机制。

  要加快制度创新步伐,建立健全兼顾价费利税、公平与效率的煤炭收入分配再分配制度;加快煤炭法制,在完善现有涉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煤炭资源法、煤炭成本核算法等法规建设。

  要严格依法规范政府行为,做到令行禁止。对那些未按要求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问责,对性质严重者要绳之以法。

  对打破原有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格局可能产生的影响,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比如政府正常支出的保障问题,并做好必要的专项经费预算。(受访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院长、《加快推进我国煤炭税费制度综合改革研究报告》执笔人 岳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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