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当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推行了一年多之后,有关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关注也越来越强烈。业内人士认为,在煤炭企业税负较重的情况下,实行从价计征的同时应该清理各类杂费,不能影响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应该将其对发电行业的影响降至最低。
现在是开征的好时机吗?
从1994年开始,我国对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方式,标准为0.3~5元/吨。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税“费”化的情况较为严重,煤炭企业还必须承担与之相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收费。公开资料显示,各类收费远高于资源税。
这从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的比例关系就可以看出。2000年,全国煤炭开采应交资源税是资源补偿费的2.68倍,税大于费;至2008年资源税增长了0.93倍,资源补偿费增长了10.36倍,演变成费大于税。再从部分产煤省区的情况来看,内蒙古、贵州、陕西的资源税分别为每吨2.3元、2.5元、3.2元,而其资源补偿费则分别达到2.1元、3元、4元。
若加上其他几项,资源费总额要数倍于资源税。
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煤炭分析师李廷对记者表示,前几年煤价持续上涨,煤炭企业盈利情况很好,因而,相对于煤炭企业的收益来说,资源税显得微乎其微,基本发挥不了应有作用,但各种资源费以及其他收费还是让煤炭企业头疼。现在,煤价下跌,企业亏损,因而他们也希望推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李廷认为,煤炭市场降温为煤炭资源税改革提供了好时机。“方向当然是从 价计征,只不过应该考虑到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一开始税率可以定的低一点。”不过,资源税改革意味着企业成本的增加,因而也有业内人士持不同观点。
河南省一位煤炭行业资深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煤炭行业形势下行,煤炭资源税改革应该暂缓。
他说,除了现行税负高的因素之外,成本增长快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矿井开采深度增加,地质条件日趋复杂,系统延伸及瓦斯、水患、地压等灾害防治投入增多,材料、电力价格上涨,安全标准的不断提高也导致投入增加。同时,采矿权、探矿权有偿使用,迁赔、塌陷补偿标准提升,政策性增支因素增多,成本压力不断加大。
据悉,就河南省而言,去年煤炭企业增支的因素至少有四个:一是从2011年11月起,资源税税率由吨煤2.5元提高到吨煤4元;二是电费上涨0.04元/度;三是省政府要求,高瓦斯及双突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由38~40元/吨增加到50~60元/吨;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安全费用、维简费中列支的固定资产要缴纳所得税,对安全费用、维简费结余部分也要缴纳所得税。
“去年由于市场形势不好,河南多家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出现亏损,为此省政府已暂缓征收价格调价基金。”这位人士表示。
在哪些地方先行试点?
煤炭企业希望对煤炭资源税进行改革,其隐含的一个前提,即是 “清费立税”,清理名目繁多的费种,以减轻企业负担。在将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时,有必要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与矿业权价款相近,征收目的和方式与资源税相似,存在重复征收的嫌疑。
而对地方政府来说,从价计征则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以试点原油、天然气改革的新疆为例,去年新疆实现资源税收入68.99亿元,和改革之前的2009年相比增收超过50亿元。
这就不难想象,为何各地政府对煤炭资源税改革寄予了厚望。从去年开始,就陆续有山西、河南、陕西等煤炭大省多次建议在当地进行试点。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晋峰谈到,如果在山西实行试点,初步预计每年可以为山西增收资源税160多亿元。当然,他的理由是煤炭开采对环境破坏严重,征收资源税可用于解决与采煤相关的生态、环境、资源等历史遗留问题,抑制对煤炭资源的过度开采,为全国煤炭资源税改革积累经验,推动山西的转型发展。
不过,根据今年3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网站公布的 《深入推进毕节实验区改革发展规划(2013~2020年)》,贵州毕节地区率先获得了研究开展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试点资格。
对此,李廷认为这是比较可行的。选择新疆、贵州等地试点,影响小一点,这两个地方都是煤炭调出区,调出量不太大,不足以对整个市场产生太大影响,同时其地方财政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但山西、内蒙古产煤量排名前二,肯定不适合试点,那样影响太大,除非是打算在全国推广了。”另外,前述河南资深人士也认为,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方向没有错,但政府在推行煤炭资源税改革时,要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税费负担重、安全投入大的实际情况,在目前煤炭企业利润水平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在不提高企业现行税费负担水平的情况下实行较为恰当的资源税税率。”
深度解读煤炭资源税简析 卓创资讯煤炭分析师 边健伟
资源税在我国开征于1984年,当初设立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最初主要对开采天然气、石油、煤炭的企业开征,按照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征税。
1994年,我国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形成现行资源税。
2010年7月5日,“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政府宣布资源税改革将扩大到整个西部12个省区市,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其后国务院于2011年9月30日颁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该项决定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
目前石油天然气已经由从量计征正式改革为从价计征,而业界关注的煤炭资源税实质性的改革却并没有发生。
我国煤炭资源税依然采取按产量而非价格或储量进行征收的形式。我们认为这种形式有较大的缺点。其一,从量计征的资源税对市场价格不敏感,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带来的价格变动。其二,从量计征使企业在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肥 丢瘦,造成资源浪费,不能起到环境保护或者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
改为从价计征后,会提高资源税税额标准,这样各地的小煤矿开采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资金实力薄弱的小煤矿将被淘汰出局。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可以淘汰落后小产能,提升产业结构。
按照中央有关资源税改革的说法,煤炭最终纳入从价计征范围是既定的改革方向,关键是何时推出。为什么煤炭资源税改革迟迟未能推出?卓创资讯认为其存在的负面效果也是难以忽视的,这是当前煤炭资源改革进退两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将会显著提升煤炭企业负担。
2009年增值税从13%恢复至17%,煤炭企业除缴纳资源税外,还要缴纳一般性税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企业年金以及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名目繁多税费。在此基础上,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相比从量计征将会进一步加剧煤炭企业负担。
其次,煤炭资源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煤炭消费量占我国能源一次性消费的70%,从价计征势必会影响工业企业的原材料的成本,而最终会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身上,对于物价控制将会是极大的挑战。
最后,煤炭资源税改革将会加剧各方的利益冲突。煤炭行业与各个工业之间关系密切,此外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尤其是煤炭资源大省均会产生较大影响。
如何协调好各方利益,也是改革需要面临的问题。
鉴于以上原因,国家在煤炭资源税改革方面尤为谨慎。我们认为,若要推行资源税改革,需要在其他方面做出必要的统筹协调,尤其是清费正税以及理顺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最后,虽然资源税改革面临诸多问题,但在改革方向确定的情况下,后续的改革也将是大势所趋,因此,煤炭企业需要未雨绸缪,充分考虑如何应对,包括如何协调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长效的税收消转制度的设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