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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价并轨文件出台 煤电联动机制改变

日期:2013-10-12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煤炭网

2013
10/1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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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

  导语:国务院办公厅于本月20日下发了“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明确了取消重点合同煤,煤炭价格并轨的政策方向。

  记者 于华鹏 本网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国务院办公厅于本月20日下发了“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明确了取消重点合同煤,煤炭价格并轨的政策方向。

  “意见”认为,今年以来,煤炭供需形势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宽松局面,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一些地方还出现倒挂,电力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为此推进改革。

  记者看到,相比此前的两版修改稿,最终的“并轨方案”对于合同的期限给予了模糊处理,只提出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此前,修改稿认为合同期限应在3-5年比较合适。

  根据“意见”,最终的方案称,“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电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预。委托煤炭工业协会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运输部门要组织好运力衔接,对落实运力的合同由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备案。”

  对于比较敏感的价格传导机制,即煤电联动机制,最终方案提出了具体的联动方案。

  意见称,“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

  该联动机制与2004年施行的煤电联动政策有较大改动。按照当年下发的《关于建立煤电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相应调整电价,而且,电力企业要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

  记者看到,除了并轨煤价和提出具体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意见”还提出了“形成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和“铁路运输保障”的细节。

  “意见”称,下一步将加快健全区域煤炭市场,逐步培育和建立全国煤炭交易市场,形成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区域煤炭市场为补充,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研究制定交易规则,培育和发展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与此同时,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根据“意见”,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要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

  特别的,要求“铁道部要周密制定电煤铁路运输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公开公平的运力配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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