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指出,通过五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主要目标包括产能规模基本合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空间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发展品质明显改善。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能结构得到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准显着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准明显提升等。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完善,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资源要素价格、财税体制、责任追究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另外,要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七年。
在分业施策方面,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加快制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
于2015年底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於1.37万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制修订平板玻璃和制品标准和应用规范,鼓励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支持既有生产线升级改造,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加大出口船舶信贷金融扶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立海外销售服务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