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在全省逐步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根据该意见,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将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
《意见》提出,各地要确定热电联产企业的煤炭价格基础和基期,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则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为促进热源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按照规定,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的煤价上涨因素;当煤价下降时,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
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后,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将相应调整对用户的热力销售价格,如上调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按照《意见》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供热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既可以全面建立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联动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也可以先从非居民用户着手,根据非居民用户的试点情况,再逐步扩大到居民供热。热力出厂价格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热源生产企业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并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