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登记造册,逐一排查认定,摸清底数。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今年产量已超出生产能力以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整改。
通知强调,对责令停产的煤矿,除保证必要的矿井通风、排水等保安负荷外,一律停供采掘用电。同时,要加大问责力度,对弄虚作假、逾期未报或隐瞒不报的煤矿,监管部门将列入黑名单,今后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和安全核准手续;对属停产整改范围但拒不停产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通知要求,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未公告产能、超能力生产以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名单,以及关停整改有关情况,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由三部门提出分类治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