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采取有力措施,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一是加快小煤矿退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经停产整顿后仍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煤矿。二是提高准入门槛。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准扩大产能。三是加强煤炭产能监管。对煤矿企业存在“三超”作业的,按重大隐患要求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
《意见》规定,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加强对煤炭行业收费情况的清理整顿。要对重点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做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办法公布实施后,立即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进口优质煤炭;加强进口煤炭环保项目的检验监管,加强进口煤炭总量、结构和趋势的宏观调控。
《意见》强调,进一步提高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采掘关系;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乱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加强现有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力度,利用好国家对生产矿井补充勘探政策,摸清老矿区外围资源储量,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加企业效益。
《意见》明确,要营造煤炭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完成清产核资、资本注入,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销售,对弄虚作假的兼并重组企业,一律实施关闭;自愿退出的煤矿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经治理验收合格后)返还政策。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国家关于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替代产业,实施塌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增加就业岗位,加快城市转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