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近年来,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工作地区间存在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部分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致使一些整合技改的小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以整合技改名义逃避关闭;一些参与整合技改的小煤矿等待观望、技改项目资金投入不足、拖延工期;一些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管理不到位、技术人员短缺,管理责任不落实。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技改过程中隐患大量存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
对此,两部门要求,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已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被兼并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停止生产。
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整合的煤矿必须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巷要封闭到位。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施工;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经竣工验收,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并确保一证一矿、一套生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