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经停产整顿后仍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煤矿。
同时,《意见》提高了煤矿的准入门槛。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准扩大产能。
《意见》规定,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加强对煤炭行业收费情况的清理整顿。要对重点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做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办法公布实施后,立即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进口优质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