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七条对商品煤的质量指标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进口煤炭检验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
据广东检验检疫局统计,2014年1至11月,该局共检验进口煤炭980批、5661万吨、35.5亿美元,同比批次和重量分别增加7.6%、16.2%,货值下降4.6%。主要原产国为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和越南。共检出不合格进口煤炭239批、1217万吨、7.6亿美元,批次不合格率为24.4%。按合同评定不合格项目主要原因是全水和全硫,主要来自越南和印度尼西亚。
据了解,全硫不合格将直接导致煤炭燃烧时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是酸雨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煤炭中的有害元素或通过煤炭的燃烧进入环境,或通过煤渣等形式进入土壤、水等,污染当地的环境。
为掌握进口煤炭有关环保项目情况,自2014年5月28日起,广东检验检疫局就开始对辖区内的进口煤炭开展环保项目的监测。截至11月30日,共对358批、重量2125.3万吨、货值12.5亿美元的进口煤炭进行了环保项目监测,发现不符合《暂行办法》质量要求的进口煤炭30批、重量93.8万吨、货值5403万美元,占比分别为8.4%、4.4%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