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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日期:2015-01-16  

国际煤炭网

2015
01/16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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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空气质量 煤炭消费 能源结构

空气质量是近年来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改善空气质量,优化能源结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联合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次列入《办法》的重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的珠三角地区。

根据《办法》,到2017年,北京市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减少1300万吨,天津市减少1000万吨,河北省减少4000万吨,山东省减少2000万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办法》提出的煤炭减量具体措施包括,淘汰效率低、煤耗高、污染重的项目,重点是电力、钢铁、水泥、炼焦等行业落后产能项目;节能重点工程,余热余压利用、燃煤电厂升级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燃煤锅炉改造和分散落后锅炉淘汰项目;“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项目及其它减量措施。

替代供应方案包括,优先利用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加强散煤治理,逐步削减分散用煤或用优质燃煤替代劣质燃煤;有序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加快新能源示范城市及其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求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重点地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根据《办法》,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调整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将建立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7-8月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结果报告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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