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鲁山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地方煤矿实施停工停产整顿。黄永东、谷三国等人作为主管和协助管理煤矿安全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在监管、巡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融宁丰煤业有限公司在停产整顿期间长期违法生产。2009年12月17日,黄永东、谷三国在明知融宁丰煤业有限公司属停工整顿矿井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向融宁丰煤业有限公司供应炸药3936公斤、雷管1.5万枚。2009年12月22日,融宁丰煤业有限公司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因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4名矿工遇难。
事故发生后,黄永东、谷三国、赵北方等人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省、市、县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责任事故展开调查时,黄永东等人瞒报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情况,致使一起重大矿难瞒报三年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黄永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煤矿经营者4万余元现金,谷三国违规受聘于融宁丰煤业有限公司,非法收取10万元现金,均用于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