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省物价局消息,从6月1日起,山西省将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新标准,焦化行业废气、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方式,也将从焦炭产量计征改为以污染物排放量计征。
新征收标准中,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由0.60元/每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每污染当量;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每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每污染当量。
在每一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此外,山西省将改变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方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焦炭公路销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37号)要求,焦炭生产排污费以焦炭产量计征改为以污染物排放量计征。
据悉,山西省此次调整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是执行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月下发的《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倒逼企业改变排污行为,加大环保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