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作为我国的基础能源,行业兴衰和发展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保持平稳运行,也关系到500多万煤炭工人的生存和生活,关系到矿区的社会稳定。面对严峻行情,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继续加强政策研究,出台有效措施,帮助煤炭行业尽早脱困;另一方面,煤炭企业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所面临的危险处境,积极发挥企业能动性,通过加强产业链合作以及引入更多外部资本,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并最终顺利度过危机。
适时建立产能退出基金
目前煤炭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需求不足,产能过剩,供需严重失衡。政府帮助煤炭行业脱困应该主要是帮助化解过剩产能。
但是,面对未来可能存在十亿吨级的过剩产能,单靠淘汰落后和关闭资源枯竭矿井可能并不够。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利益关系,落后产能的淘汰和资源枯竭矿井的关闭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目前煤炭行业的调整更多是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
如果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来实现煤炭行业调整和整合,煤价必然还会进一步下跌,会有更多的企业陷入亏损,破产企业将不断增加,甚至未来很多年煤炭全行业都将陷入持续亏损境地。这样的结果,无论是对于资源地经济发展来说,还是对于煤炭企业和煤矿工人来说,或者是对于给煤炭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从国家层面建立一种有效的煤炭产能退出机制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为了尽快并有效实现部分煤炭产能退出市场,可以尝试建立煤炭产能退出基金。这种产能退出基金的设计可以类似于山西早先出台的“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不同煤种对应不同的征收标准和补偿标准,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款专户,但是各级财政不对征收的退出基金进行分成,基金属于专款专用,完全用于部分煤炭产能的退出。期初,要求所有煤炭企业按照煤种和产能上交煤炭产能退出基金,年内自愿退出的产能在证明产能已经退出之后,不仅返还企业当年缴纳的退出基金,而且还可以按照退出矿井的煤种和产能获得补偿,补偿时间为矿井核定的剩余可采年限。煤炭企业的产能在退出之后,不进行工商注销,每年获得的补偿可以按照偿还银行贷款、支付产能退出前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提取产能退出时没有提取完的固定资产折旧,最后剩下的部分作为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种产能退出基金有助于达到以下目的:一是确保高成本、低效益的落后产能能够得到淘汰;二是部分产能退出后,资源地经济转型发展能够获得一定的资金保障;三是可以防范和化解煤炭行业调整带来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四是各级财政不为产能退出买单,产能退出的资金依靠行业内部解决。
煤企要主动应对
在供求失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之前,煤炭行业很难走出冬天。在这种情况下,煤炭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早作打算,积极应对,掌握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主动权。
笔者认为,对于中小规模的煤炭企业来说,其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如果当前产品没有稳定销路,且煤炭产品不具备成本和资源优势,建议尽早制定退出计划,以便最大程度上寻求政策支持,尽可能的减少投资损失。当然,如果能够被其他煤炭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收购,则是更好的退出办法。如果目前产品尚有销路,且具备一定的资源优势和成本优势,建议与用户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比如与下游用户进行股权置换或者向用户出让部分股份,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障煤炭产品销售,另一方面则可以降低投资者的经营风险,让煤炭企业不至于在行业寒冬中过早淘汰出局。
对于大中型煤炭集团来说,目前基本上是以国资背景为主,这些企业不仅承担着煤炭生产和供应的使命,而且还承担着解决就业和保障社会稳定的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各大煤炭集团应该在集团内部进行资源优化配置。近年来,各大集团均上马建设了一些大型现代化矿井,但是许多矿井并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因此,即便矿井将要建成也不能投入正常生产。对此,煤炭集团可主动关停部分资源差、成本高、效益低的矿井,以这部分矿井的关闭来换取有关部门对新建矿井的核准,这样既解决了原有职工的就业问题,也降低了企业综合生产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其次,各大集团也应该深化与下游相关企业的合作。之前煤价高涨时,因为电价没能及时调整, 火电企业也全面亏损,当时各大发电集团到处寻求参股或收购煤炭资源。当前市场发生了根本性扭转,煤炭集团也应该主动出击,通过对发电、焦化、钢铁等相关下游企业进行参股或收购,来保障煤炭销路。当然,目前煤炭集团的现金流应该都比较紧张,再加上银行放贷又日益谨慎,参股或收购下游企业可能存在一定资金问题。这种情况下,各大煤炭集团也可以考虑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加强与下游企业的合作,与下游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最后,各大煤炭集团还可以考虑吸引更多的外部资本。目前资金紧张已经成为制约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瓶颈,为了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各大煤炭集团可以考虑引入更多的外部资本,比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等等。
总而言之,煤炭需求放缓是大势所趋,煤炭消费峰值也将提前到来。考虑到当前在产和在建煤炭产能众多,未来煤炭供求过剩可能会长期持续,煤价可能会进一步走低,煤炭行业陷入全行业亏损。虽然有关部门不断要求加大煤炭生产监管力度,要求禁止违法违规生产、不安全生产和超能力生产,但出于地方利益和企业利益考虑,煤炭生产监管的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为了让煤炭行业尽早走出困境,有关部门应该尽快研究建立一套可行的过剩产能退出机制。与此同时,各煤炭企业也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早作打算,积极应对,掌握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