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生产领域违法违规惩戒机制,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需平衡,近日,国家12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单位)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予以处罚,并对煤矿或所在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与淘汰落后产能、确定采矿权出让或土地供应、融资、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政府性资金支持、铁路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
根据《通知》,具体联合惩戒措施如下:1,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挂钩(对未批先建但符合补办项目核准手续条件的煤矿,在补办相关手续时,项目核准机关应按照一定比例,实行新增生产能力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对已核准但其他手续不齐备的煤矿,不实施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挂钩),2,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3,限制电力供应,4,审慎办理融资授信,5,限制企业债券发行,6,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7,其他惩戒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