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5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
为确保完成天津市2015年农村生活散煤治理任务,推动农村地区无烟型煤替代散煤,减少大气污染排放,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参照北京市和河北省的补贴标准,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利用财政补贴政策,降低农村居民购买无烟型煤的价格。通过将补贴资金直接用于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减少中间环节,促进无烟型煤推广。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补贴范围为本市农村地区(乡镇街、村)居民生活用无烟型煤;补贴对象为无烟型煤生产企业。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吨500元,按照2︰1︰1的比例,由中央、市级、区县财政分别负担。
四、资金筹集
按照全市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总需求量120万吨测算,2015年度需安排补贴资金6亿元,其中;中央大气专项资金3亿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1.5亿元,区县财政专项资金1.5亿元。
五、资金使用管理
按照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任务,由市财政局将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统一拨付至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应对中央、市级、区县补助资金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凭无烟型煤销售证明等相关材料,按月向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提出补贴申请,经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责成区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无烟型煤生产企业。
六、资金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农村生活散煤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区县财政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