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的明确阐述和要求。“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致力于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互联互通和实现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发展的伟大战略构想。在这些新形势下,我国煤炭企业“走出去”,包括到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开发煤炭资源,是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当前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国内煤炭市场不景气的背景下,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煤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煤炭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选择。
近年来中国煤炭企业境外投资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严重制约了我国煤炭企业“走出去”的进程,也将对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笔者认为,要更好的促使煤炭企业 “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资源,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煤炭国际贸易,以下五个问题亟需解决:
企业自身能力不够。一是战略定位和目标不清晰,使得企业境外开发投资不集中、资金分散,面临巨大风险;二是专业人才匮乏,尤其缺乏懂经营、会管理、长技术、熟练掌握外语甚至国别信息的“走出去”领军人物;三是对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目标国法律及政策缺乏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导致一些在国内不被重视的问题,在国外产生严重后果,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四是开发经营模式相对单一,境外获取资源主要采取资源收购、矿山买断方式,煤机装备出口以液压支架单一产品为主,工程承包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面达产,而很少借助资本运作来参与境外项目全过程开发和经营管理,参与全球资源治理就更无从谈起。
审批繁、融资难。一是审批手续繁琐。目前参与境外煤炭开发投资项目审批的政府部门层次较多,范围较广,环节较多。无论煤炭企业是境外现汇投资还是实物投资,都要报省发改委、国资委、省商务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汇局等部门的审批;如果是上市公司,还要报送证监会批准。尽管2014年商务部进一步简政放权,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但审批部门仍过多,审批程序仍欠规范、随意性较强,加上各部门把握的尺度不同,为煤炭企业进行项目申请带来许多阻碍。二是资金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煤炭企业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不畅,用汇管制较为严格,给煤炭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造成困难。三是信用担保难度大。国内银行在对拟议中的各类煤炭境外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时,要求受保企业在担保行以现金或资产的方式作为抵押,增大了企业开拓市场的难度,降低了信用担保的意义,而且容易贻误商机。
政府与行业组织协调不力。事实上,我国实施国际化战略的大型煤炭企业多为国有控股公司,但由于政府与行业组织的协调力度不够,一直处于相互分割、单兵独斗的状态,导致我国煤炭企业在国外项目竞标时,不可避免会遇到国内竞争对手(甚至民营企业也参与其中),尽管各自都有优势,但为了能够得到项目建设权,往往竞相压价、恶性竞争,不仅导致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损失巨大,还会扰乱国际市场竞争秩序,更对我国煤炭企业国外形象造成损害。为避免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出现的恶性竞争事件的重演,避免在同一区域市场互相竞争、互相伤害,“统一协调、一致对外”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
中介机构服务功能不完善。包括煤炭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要“走出去”离不开各类专业化中介机构的支持与服务。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煤炭企业“走出去”步伐相对迟缓,煤炭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投资信息的获取、资金的筹集、海外上市与融入国际资本市场的需求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税收、人才和物流等方面的后续服务,都迫切需要咨询、担保、猎头以及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而目前我国本土中介机构服务功能尚不完善、能力有限,难以为煤炭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面服务;对于收费高昂的国外中介服务机构的过分依赖,不仅增加了成本,更加大了我国煤炭企业的境外投资风险。
对目标国环境了解不够。一是原著民问题。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原著民的领地意识极强,导致境外开发企业与之沟通工作进展缓慢,无形中延缓了项目进度,加大了项目成本。二是政局风险。如神华集团因2011年的蒙古国政治动荡蒙受巨大的损失,江西萍乡集团也曾因主营业务多定位于经济相对落后、政局不太稳定的东南亚和非洲国家而使其陷入困境。三是环境保护及相关政策风险。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大多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和监管政策,企业开发过程中如对植被、地表水和地下水系统、生物多样性等造成影响或者破坏,将面临巨额赔偿。四是劳工和设备标准问题。建井工程和生产开发所需煤矿工人,如从国内派遣,目标国法律尚不允许;部分国家如加拿大等,矿建和采掘设备准入要求非常高,如采用中国设备,报批程序十分复杂,势必给企业增加无形成本。五是汇率变动影响企业经营收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