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煤炭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近日,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决定对61处经营困难、建设资金不足、预期效益不理想的生产、建设煤矿实施停产、停建。
陕西省煤管局决定: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产5处;榆林市停产3处,停建4处;延安市停产1处,停建5处;咸阳市停产1处,停建4处;渭南市停建8处;铜川市停建1处;安康市停产14处,停建12处;商洛市停建3处。
陕西省煤管局规定,生产煤矿停产、建设煤矿停建工作,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并向停产、停建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
公告煤矿停产、停建期限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需要复产、复工的,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经省煤管局)验收合格,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复产、复工。
停产、停建煤矿私自复产、复工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近日,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涉及榆林市、铜川市、咸阳市、神木县、府谷县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华神东煤炭集团等单位的2014年48处超能力生产煤矿予以公告。48处煤矿中,榆林市范围内各类煤矿达41处。陕西省煤管局要求,对超能力生产煤矿按隶属关系,由煤炭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