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煤炭工业部 1994年2月2日发布 煤办字[1994]第45号)
第一条 为积极、有序地推进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三定”方案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分层决策。对事关全行业的重大改革举措,由煤炭部统一决策;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的改革,由煤炭企业自主决策,自主实施。
第三条 煤炭部对下述事关全行业的重大改革举措统一决策:
1.煤炭工业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
2.煤炭工业投资体制的改革;
3.煤炭工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4.煤炭工业进出口体制的改革;
5.煤炭工业运销体制的改革;
6.煤炭工业财务、劳动制度的改革;
7.煤炭工业人事制度的改革;
8.煤炭工业科研、教育体制的改革;
9.煤炭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10.煤炭工业设计体制的改革;
11.其他关系全行业的单项制度改革。
第四条:下述重大改革事项须经煤炭部审批:
1.部直属企业实行公司制改组;
2.部直属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3.部直属企业产权制度和国有资产经营形式的改革;
4.部直属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5.其他须经煤炭部审批的重大改革事项。
第五条 部直属企业的总体改革方案及部直属设计单位、地质勘察单位、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须报煤炭部备案。
第六条 部直属企业进行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报送下列文件:
1.改组申请;
2.改组方案;
3.验资证明;
4.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条 部直属企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试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营业计划;
2.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
3.资信证明;
4.企业五年发展计划。
[pagebreak]第八条 部直属企业以发起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
6.验资报告;
7.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8.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 部直属企业以募集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经营估算书;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第十条 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公开上市,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发行申请报告,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2.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公司章程;
4.招股说明书;
5.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6.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8.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9.经两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
10.煤炭工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公司国有资产的确认文件;
11.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12.股票发行承销商或承销团各单位的资信证明。
第十一条 部直属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须向煤炭部报送下列文件:
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发行章程;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申请报告,并报送下列文件:
1.企业组织结构改革方案及说明;
2.原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及其他单位进行独立法人登记的审批文件;
3.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情况说明;
4.企业集团章程;
5.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形式说明。
第十三条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变更必须向煤炭部申请,并附送下列文件:
1.变更的理由与具体方式说明;
2.变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并、分立协议书或兼并合同书。
第十四条 新建矿区或新设立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按公司制度组建。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或以企业集团为组织结构形式创立的新公司按照前述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部机关直属公司进行组织管理机构、资产经营形式、产权变更等重大改革须向煤炭部申请,所附送的文件按照本规定中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由部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和协调。对事关全行业的重大改革举措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实施方案;本规定所要求的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总体改革方案及需煤炭部审批的重大改革事项,统一报送政策法规司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煤炭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