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市监通告〔2025〕6 期
为加强商品煤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降低污染物排放风险,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平凉市2025年商品煤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的通知》(平市监发〔2025〕4号)要求,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组织对全市商品煤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开展了年度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度市级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覆盖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全年共抽取样品224批次,合格223批次,总体合格率为99.55%。其中生产领域抽查20批次,合格20批次,合格率100%;流通领域抽查204批次,合格203批次,合格率99.51%,抽查结果表明我市商品煤质量总体稳定,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控水平持续提升。
二、生产领域商品煤抽查结果
(一)抽查基本情况。本年度分四个季度对全市辖区内所有正在生产的商品煤生产企业开展抽查,累计抽取4家企业20批次样品(一季度5批次、二季度6批次、三季度5批次、四季度4批次),涵盖大块、中块、小块、混煤等规格型号,按照《平凉市2025年商品煤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二)检验项目及结果
1.检验项目:包括干基灰分(Ad)、全硫(St,d)、氟含量(Fd)、氯含量(Cld)、汞含量(Hgd)、磷含量(Pd)、砷含量(Asd)及应用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2.关键指标表现:干基灰分平均值15.01%,范围3.79%-30.24%;全硫平均值0.18%,范围0.03%-0.34%,符合平凉地产煤低硫特点;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平均值20.91MJ/kg,范围16.95%-27.01MJ/kg。
3.综合判定:所有样品的质量指标均达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生产企业在生产工艺控制和产品质量管控环节把关严格,产品质量稳定性良好。
三、流通领域商品煤抽查结果
(一)抽查基本情况。本年度分四个季度对灵台、华亭、静宁、泾川、庄浪、崆峒、崇信等7个县(市、区)的煤炭经营主体开展抽查,累计抽取204批次样品(一季度55批次、二季度41批次、三季度39批次、四季度69批次),其中民用散煤203批次(烟煤2号为主)、民用型煤1批次,抽样覆盖二级配送网点、煤炭经销场、商贸公司等各类经营主体。
(二)检验项目及结果
1.检验项目:民用散煤检验挥发分(Vdaf)、干基灰分(Ad)、全硫(St,d)、煤粉含量、氟含量(Fd)等9项指标;民用型煤增加冷压强度、落下强度、25mm孔径限下率等指标。
2.总体合格率:第一季度55批次全部合格,季度抽检合格率100%;第二季度41批次全部合格,季度抽检合格率100%;第三季度39批次合格38批次,季度抽检合格率97.4%;第四季度69批次全部合格,季度抽检合格率100%。
3.不合格情况:仅第三季度华亭市1批次民用散煤(烟煤2号)汞含量(Hgd)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指标均合格。
四、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情况
针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商品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限期整改、约谈告诫、行政处罚等后处理措施,督促企业查明不合格原因,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目前,相关整改及复查工作已全部完成,不合格产品未流入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五、工作要求及消费提示
(一)强化质量管控。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合格。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聚焦流通领域异地调运煤炭、小散经营主体等重点对象,增加抽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商品煤的违法行为,防范污染物排放风险。
(三)消费维权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煤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经营主体,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保留购买凭证。如发现商品煤质量异常或涉嫌质量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平凉市2025年商品煤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结果统计表.xls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切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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