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背景下,设置煤炭最低价不仅是不合时宜的,也是行不通的。
商品的价格虽然以价值为基础,但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其发生变动。在现代市场经济学中,价格是由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互相影响、平衡产生的。
当前,我国的煤炭产能过剩严重。22亿吨的过剩产能占到了2015年全国煤炭产量的近60%。供大于求必然导致价格下跌。2015年末,中国煤炭价格指数125.1点,比年初下降12.7点,降幅达9.2%。秦皇岛港5500大卡市场动力煤平仓均价370元/吨,比年初降低155元/吨,下降29.5%,已跌至2004年水平。炼焦煤价格比年初下降约220元/吨。
而根据价值规律,价格的变化反过来也会调整和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使得价格不断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
在当前煤炭价格不断走低的情况下,一部分技术落后、成本高、管理不善的企业因承受不住低价,必然会主动或被动退出市场。随着部分煤企退出、煤矿关闭,供给侧的数量得到控制,供求关系自然会再次逐渐趋向平衡。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过程不仅仅是价格调整和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对于我国的煤炭产业来说,更是一个升级的过程。
在“黄金十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煤炭需求巨大,煤炭产业快速发展,价格一路飙升,投资也相应增加。然而,在这一“膨胀”的过程中,也遗留下了诸多问题,诸如结构不合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总的来看是依靠数量、速度、粗放型的发展模式。
而在这个低价重新平衡市场供求关系的过程中,淘汰出局的是不适应新常态新要求的落后生产力,留下能够继续前行的则是依靠质量、效益、集约型发展模式,逐步实现煤炭安全、高效、绿色和智能化开采和煤炭清洁、高效、低碳和集约化利用,从而进一步实现我国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
煤炭在我国已经是完全市场化的商品。在市场发挥决定作用的我国经济环境中,市场规律、市场机制既是不容改变的基本规律,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应尊重的规律。
所以,如果在此时设置煤炭最低价,阻断价格调整市场供应关系的过程,以行政之手角力客观规律,显然是无效而可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