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矿长年度安全履职考核不称职的;‥‥‥”。从今年3月10日起,禹州市境内的煤矿企业如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将由禹州市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约谈。这是3月9日禹州市安委办印发的《禹州市煤矿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约谈》)中的规定。
《约谈》指出,本制度所称的煤矿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本级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理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煤业集团区域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的预警提示、告诫性约见谈话。其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约谈》明确,有8种情形之一的,有禹州市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约谈。一是对国家、省、许昌市和禹州市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二是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侥幸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是矿长年度安全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四是谎报、迟报、瞒报一般事故的。五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六是对国家、省、许昌市和禹州市公告、督办的安全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七是未认真对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举报,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问题突出,造成群访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八是禹州市委、市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约谈》要求,约谈由禹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承办。约谈小组由市纪检(监察)、组织、煤炭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情况可邀请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
《约谈》强调,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组织实施约谈的煤炭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被约谈单位未按照约谈要求整改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约谈》还特别强调,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追究。被约谈人同时需要问责、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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