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核准3个电力项目,项目分别为:南安高嵛山风电场项目、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一期机组供热改造项目、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机组供热改造工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一期机组供热改造项目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26号
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请求批准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一期机组供热厂内改造的函》(华夏电发字﹝2016﹞8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一期机组供热改造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满足厦门市海沧区工业园区企业用热负荷增长需求,实施园区集中供热,促进节能减排,同意建设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一期机组供热改造项目。项目单位为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702号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对现有1#、2#机组2台300MW汽轮机组进行供热改造,并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为5507.80万元,其中资本金占动态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52.8万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七、核准项目的主要相关文件分别是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地房证00114053号)、厦门市环保局海沧分局环评意见批复(厦环海审[2015]128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认真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工作。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华夏国际电力 发展有限公司一期机组供热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一期机组供热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的《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一期机组供热厂内改造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2.8万吨标准煤。
二、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三、请厦门市发改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四、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机组供热改造工程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21号
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机组供热改造一期项目申请核准的函》(闽华电可门工〔2015〕3066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机组供热改造工程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满足福州市连江县可门港经济区工业企业用热负荷增长需求,实施园区集中供热,促进节能减排,同意核准建设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机组供热改造工程。项目单位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州市连江县坑园镇颜岐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对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二期现有2台60万千瓦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进行供热改造,并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为24148万元,其中资本金占动态总投资的比例为30%。
项目股东: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96万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七、核准项目的主要相关文件分别是连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可门公司机组供热改造一期项目纳入规划的复函》(连建函〔2016〕1号)、连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机组供热改造一期项目申请确定土地手续的函》(连国土资函〔2015〕98号)、福州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意见(榕环保评〔2015〕194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可门发电有限公司机组供热改造一期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结论的批复》(连政综〔2016〕1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认真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工作。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机组供热改造工程节能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机组供热改造工程节能审查意见
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机组供热改造一期工程节能评估报告》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96万吨标准煤。
二、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三、请福州市发改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四、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