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环资处发布了《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方案规定: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6-2020年,全省要完成1758.5万千瓦机组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环发〔2016〕58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各燃煤发电集团公司及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火电行业节能减排任务,现将《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附件
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
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提升全省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确保完成我省火电行业节能减排任务,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逐步形成清洁高效的煤电体系,确保按期完成火电行业节能减排任务。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电厂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到2020年底前,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2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简称克/千瓦时),其中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除湿冷机组外)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5克/千瓦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除热电联产、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发电外),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
三、重点任务
为确保全面完成全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6-2020年,全省要完成1758.5万千瓦机组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详见附件1)。
各市州环保局要组织各燃煤发电企业在2016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报省环保厅备案,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和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全省单机在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火力发电企业和单机在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企业,要尽快完成有关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可研、环评等前期工作,加快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其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尽快完成烟气脱硝设施全工况运行改造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火电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二)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在推进超低排放改造的同时,协同开展节能改造工作,确保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到2020年前达到国家和省上相关能耗标准要求。各燃煤发电企业要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检修期内,同步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降低改造成本和对电网的影响。2016-2020年,全省要完成涉及1779.5万千瓦装机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任务(详见附件2)。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排放不达标机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经整改仍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和安全等要求的火电机组,要予以关停淘汰。
四、政策措施
(一)电价支持政策。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2018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
(二)发电量奖励。按照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将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列为二类优先发电机组予以保障。对完成超低排放验收和节能考核的燃煤发电机组,在节能环保发电调度中予以优先安排,减少机组调峰时间,并增加200小时超低排放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以提高高效清洁煤电机组负荷率。
(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对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5〕705号)规定执行(排污费改排污税后,按国家要求执行)。
(四)改造资金补助。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五)鼓励排污权交易。对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企业可用于自身新建项目建设,也可用于排污权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作为践行绿色发展,深化节能减排工作和提升全省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序推进火电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二)建立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服务;负责会同省环保厅,加强超低排放电价补贴政策的执行;负责会同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节能改造工作的督促指导。省环保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做好燃煤发电超低排放改造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奖补和排污收费工作;负责会同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督促指导。省工信委负责会同省电力公司,统筹协调区域电力调度,有序安排机组停机检修,制定并落实有序用电方案,保障电力企业完成改造任务。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发电集团公司是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督促所属燃煤电厂逐一明确改造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各燃煤电厂是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实施主体,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认真编制改造计划,落实项目改造资金,倒排工期,加快实施改造工作,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对不达标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及时向社会通报,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处罚。
(五)强化工作考核。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改造时间计划表,每年对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地区和企业,严格限制新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省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