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欧洲法院就湖北新冶钢公司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欧盟理事会等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初审法院(欧洲普通法院)的判决结果。初审法院于2014年1月判决,欧委会在对华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存在损害威胁的结论证据不充分,欧盟理事会基于该调查结果作出的反倾销征税决定不合法。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
该负责人指出,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对损害威胁规定了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证据要求。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以损害威胁为由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考虑和决定应当特别慎重,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和极小的可能性。欧洲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欧委会在调查中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和错误适用法律的做法,导致调查结果和法律原则发生了偏差,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强调,欧盟有关机构应当正确履行法院判决,彻底改正其错误做法。今年2月份,欧委会再次以损害威胁为由对中国热轧板卷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欧盟作为重要的世贸组织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世贸规则,以此次法院判决作为前车之鉴,避免再度发生此类违反国际规则和欧盟法律的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国外对我企业贸易救济调查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做法,中国政府鼓励中国涉案企业积极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