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发布关于燃煤锅炉改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燃煤锅炉改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大气防治领办发〔2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落实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落实市政府提出的2016年12件民生实事之一关于改造和取缔城区小燃煤锅炉,开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的要求,着力解决我市大气污染问题,特制定《天水市燃煤锅炉改造专项行动方案》,请认真抓好落实,把民生实事办实为好。
附件:《天水市燃煤锅炉改造专项行动方案》
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天水市燃煤锅炉改造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2+10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5〕52号)及2016年省、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由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燃煤锅炉改造专项行动,有效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一、工作目标
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冬病夏治”工作。从2016年4月初至11月1日前,整治市区及五县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市区燃煤锅炉要完成摸底清单60%以上的整治任务(包括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或达标治理),五县要完成摸底清单30%以上整治任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必须淘汰拆除并全部并入集中供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按照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时限要求,实施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或替代为天然气、高效煤粉锅炉等环保型锅炉;对不能做达标排放的洗浴炉、茶水炉、生产小锅炉等燃煤锅炉实施查封。力争2016年全市城区超标排放燃煤锅炉实现“清零”。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改造应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改造工作,落实锅炉改造资金,确保此项工作按计划开展、按时间节点完成。
(二)主体责任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排污单位对燃煤锅炉改造工作负有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应主动对所属燃煤锅炉进行达标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
(三)以奖代补原则。对开展燃煤锅炉改造工作的排污单位优先进行补贴。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按照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天水市燃煤锅炉改造以奖代补工作方案》执行。
(四)依法治理原则。对燃煤锅炉改造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约谈相关主要领导,对超标排污的排污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重点供热项目建设进度。按照全市集中供热规划,加快秦州热源厂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16年秦州热源厂至少建成投运2台供热锅炉,对管网范围内燃煤锅炉进行并网淘汰。尽快启动成纪热源厂项目建设。五县加快集中供热项目建设进度,完善供热管网,为全面淘汰城区小型燃煤锅炉做好保障。
(二)完成重点供热站点燃煤锅炉提标改造。2016年11月1日前,完成天水市供热公司(庆华新站、庆华站、东关站)、天河供热公司、天水典盛热力有限公司、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六个集中供热站布袋除尘、脱硫脱硝、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等提标改造。五县集中供热提标改造一并进行。
(三)突出燃煤锅炉改造重点区域。天水市建成区(西起秦州区西十里,东至麦积区社棠镇(包括甘泉镇、麦积镇)南北二山之间区域为本次燃煤锅炉改造的重点区域。
(四)制定燃煤锅炉治理淘汰计划。各县区5月中旬前全面开展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认真查清辖区内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所在位置、数量(在用、备用数量)、型号、吨位数、用途、污染治理设施(类型、运行情况)等,建立健全辖区内燃煤锅炉管理台账、治理淘汰清单,制定详细的燃煤锅炉治理淘汰计划,并严格落实。
(五)燃煤锅炉淘汰治理进度安排。5月中旬前完成辖区内燃煤锅炉摸底建档工作;5月底前完成排污单位燃煤锅炉治理淘汰方案申报;6月1日至9月30日前,排污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改造工作;10月中旬前,由市、县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燃煤锅炉治理淘汰验收并发放补助资金。
(六)严把燃煤锅炉准入关口。严格新建燃煤锅炉环评审批,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市县区质监部门要严把燃煤锅炉准入关口,秦州、麦积两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市郊区、五县城市建成区内及中滩镇等重点城镇禁止新建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燃煤锅炉治理淘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是实施燃煤锅炉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燃煤锅炉淘汰治理任务落实到位。
1.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燃煤锅炉改造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治理淘汰改造工作。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燃煤锅炉单位、天然气公司、燃煤锅炉改造厂商召开推进协调会,积极推动全市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工作任务落实。
2.质监部门负责建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检验管理台账。严格锅炉检验管理工作。对已达到使用年限、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不予进行检验发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予以治理或淘汰。
3.财政部门负责支持燃煤锅炉改造资金补贴工作,按照《天水市加强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市委办发〔2015〕54号)要求,两区各落实600万元、五县各落实500万元环保资金,并从中安排锅炉整治保障经费,并监督其经费的使用。
4.住建部门负责协助燃气管网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减免收费工作,加快集中供热及供热管网建设进度。
5.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天然气公司做好燃气管道铺设和供应工作。
6.工信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加快清洁能源改造,积极推进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或高效煤粉锅炉等环保型锅炉。
7.宣传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
8.监察部门负责对治理工作实施监察,落实责任追究制。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宣传燃煤锅炉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及整治要求,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实施整改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锅炉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企业主导,自觉整治。锅炉使用单位是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认真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加大资金投入,对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拆除的单位优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四)严格执法,依法整治。坚持依法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对按规定必须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必须淘汰到位,依法拆除。对采取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必须限期完成改造,稳定使用清洁能源。对逾期整治不到位的生产、洗浴等小锅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实施停产停业整治。环保、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及时移送、查封违法排污锅炉。
(五)强化督察,严格考核。加强督查,跟踪问效,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严格实施考核,对整治工作实施不到位,未完成淘汰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企业,严格按照《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追究责任。
(六)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燃煤锅炉改造信息报送工作,每月上报整治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度。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整治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