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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山西煤炭供给侧改革实施细则之三

日期:2016-05-19  

国际煤炭网

2016
05/1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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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供给侧改革 过剩产能 煤矿项目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包括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首批8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之三《关于全省煤炭行业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的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牵头组织实施,以下是该细则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2020年前,原则上停止审批或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已经审批或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按照现有批复产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数取整作为新的矿井建设规模。国家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告,资源整合改造矿井等在建煤矿项目由省煤炭厅予以公告。

第二条 依法淘汰关闭一批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对60万吨/年以下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1—3年内关闭退出。对“僵尸煤矿”、资源枯竭煤矿、开采高硫高灰煤矿、严重资不抵债煤矿,按照国家政策依法淘汰关闭。

第三条 重组整合一批煤矿。对部分开采条件好、资源储量较多的煤矿,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合并、收购、兼并等方式实施减量重组。

第四条 减量置换退出一批煤矿。对于列入国家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等确需新建的煤矿,严格按照“减量置换”政策进行产能置换,确保全省煤炭总产能规模只减不增,减量置换方案按国家公布的相关政策实施。

第五条 依规核减一批产能。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依规进行核减产能。推行法定节假日和周日煤矿停产休假措施,全年按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

第六条 搁置延缓一批煤矿。对于资源储量较多、开采条件较好,但目前开采不经济且不具重组整合条件的煤矿,搁置延缓开采或通过市场规律自然淘汰。

第七条 妥善处理与各类保护区的关系。认真落实责任主体。省环保厅负责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煤矿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以及各类环境风险源等情况进行自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煤矿开发建设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等情况进行自查;省林业厅负责对自然保护区内煤矿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自查;省水利厅负责对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煤矿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自查。2016年6月底前,各保护区主管部门对各类保护区内与已设置煤炭矿业权重叠的煤矿进行摸底排查,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分别提出各自保护区内拟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并上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实行分类处置。对于开采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全部重叠的煤矿,要依法关闭退出;对于部分跨入保护区但切除与保护区重叠范围后达不到最低服务年限的煤矿,要依法关闭退出。各类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新的煤炭矿业权,已设立的要尽快依法注销。省煤炭厅负责保护区内生产与建设煤矿的关闭退出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护区内新设矿业权但尚未开始建设的矿业权退出工作。

对于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取得煤炭矿业权的,应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按照矿井剩余资源储量,退还矿业权人资源价款,依法对其关闭退出。对于保护区设立后取得煤炭矿业权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将其依法关闭退出。国家及省已设立的各类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九条 做好化解过剩产能方案细化和报送工作。按照国家煤炭退出产能认定标准,由省煤炭厅负责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细化分年度关闭退出、减量重组、职工安置等内容。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编制本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由董事长签字后报送省煤炭厅和省国资委;各市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监管煤矿化解过剩产能方案,由市长签字后报送省煤炭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进一步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对接,负责我省与国家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第十条 抓紧做好方案启动实施。省煤炭厅抓紧启动实施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选择省属煤炭集团生产煤矿作为首批关闭退出试点,2016年6月底前,在焦煤集团和阳煤集团各选择一座煤矿先行开展关闭退出工作试点,并认真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

第十一条 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省煤炭厅是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实施的牵头部门,指导各市政府和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制定关井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实关闭退出煤矿职工人数和基本信息,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细化做实职工安置渠道,依法处理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制定应对预案,处置突发问题;省财政厅负责中央专项奖补资金落实到位,筹集省内配套资金,做好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注销关闭退出煤矿的矿业权,确认剩余储量,协助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指导企业做好关闭退出煤矿存量土地再开发利用,加强已关闭煤矿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关闭退出煤矿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等办社会职能,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关闭退出煤矿资产债务处置;省金融办负责协调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协调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各部门均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各煤炭集团公司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确保退出煤矿关闭到位。各市、县政府、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均要成立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组织机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煤矿关闭退出后,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设备、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并保留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省煤炭厅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及省内主流媒体及时公告关闭退出煤矿名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做好应急预案和舆情监控。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快速响应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及时处置突发问题,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做好舆情监控和正面舆情引导,及时追踪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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