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包括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首批8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之六《关于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的实施细则》由省煤炭厅牵头组织实施,以下是该细则主要内容:
《关于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强化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管理。深刻汲取同煤集团“4·19”和“3·23”事故教训,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重组整合煤矿全部停产停建整顿,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二条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重组整合煤矿要制定整顿方案并严格执行,重点整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隐患;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对所属重组整合煤矿的“三真”(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情况逐矿甄别、确认。重组整合煤矿停产停建整顿结束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
第三条 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于2016年5月底前对重组整合煤矿的停产停建整顿情况进行抽查,未停产停建整顿的,对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和约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6月份对复产复建验收情况进行督查,对达不到“三真”要求和验收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通过复产复建验收。
第四条 加强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从2016年4月至12月底,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在全省煤矿集中开展以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防灭火、冲击地压防治、提升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重大灾害防治行动。
第五条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要制定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同时督促各煤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安全重点整治工作。
第六条 全面推进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强化瓦斯抽采利用,以用促抽、以抽保安,2016年瓦斯抽采量完成106亿立方米,利用量完成60亿立方米。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井下在用非金属瓦斯抽采管路改造工程,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
第七条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事故矿井停产停建整顿制度,发生一般事故的停产停建整顿至少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停产停建整顿至少3—6个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停产停建整顿至少1年。
第八条 严格落实煤矿挂牌管理责任制。市、县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以及煤矿企业的挂牌责任人,要定期检查挂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要有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痕迹记录;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对挂牌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挂牌管理责任人不认真履职、不到矿检查的,要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按照监管权限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部门对隐患整改治理进行全过程跟踪。整改完成后,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销号。
第十条 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制度,实行包保负责制。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要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每周至少对所包保的每座煤矿现场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全省生产煤矿到2016年底前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二条 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要根据现有资源赋存条件和布局结构,按照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优先建设安全高效、资源利用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的现代化矿井,提高全省煤炭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2016年力争新建成5-10座。
第十三条 做好老矿井减人提效工作。重点要对目前已掌握的11座单班下井超过千人的矿井进行专题研究,2017年上半年完成简化矿井生产环节,实现减人提效。对简化生产环节后单班下井人数仍超过千人的,一律核减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减煤矿产能。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开采高硫、高灰、低发热量煤炭。对现采煤层达不到煤质要求的,要与其他煤层科学合理进行配采,降硫降灰。采取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引导其有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