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二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包括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第二批14条实施细则。
通知指出,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制定可操作性的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加强日常调度,加大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实施细则》的推进落实工作。
《关于探索建立煤炭战略储备体系的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以下是该细则主要内容:
《关于探索建立煤炭战略储备体系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探索建立煤炭资源储备、产能储备和现货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战略储备体系,是提高煤炭资源配置能力的重要手段,是调节市场需求的重要抓手,是保障国民经济安全运行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 资源储备。提高煤炭资源勘查程度,增加煤炭地质详查储量。加大资源勘探资金扶持力度,从采矿权收入和资源收益稳定基金中提取一定费用作为资源勘探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要加强煤炭资源储备政策扶持,特别是对我省已经明确列入国家稀缺煤种开采序列的两种稀缺煤(无烟煤、主焦煤),重点加强战略储备扶持。
第三条 产能储备。结合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要求,通过兼并重组和减量置换,适度发展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低的先进产能;引导安全、质量、环保、技术和资源规模方面不达标煤矿有序退出;加快落后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淘汰关闭。根据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总体情况确定产能储备规模。支持对纳入省煤炭战略储备体系的大型煤炭企业,按适当比例进行产能储备,在市场出现价格巨大波动和供应链异常变动时,确保即时启动和适时调度。
第四条 现货储备。坚持煤炭现货储备与承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相结合,保证储备煤炭始终处于先进先出、以进顶出的滚动状态,实现煤炭储备动态化。通过加大现货储备能力,有效规避一定的煤炭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当价格上涨时,通过向市场投放储存的煤炭,稳定市场,平抑价格;当价格下跌时,在政府的宏观调配下,由承储主体按规定和程序购入一定额度的煤炭,保护煤炭企业,稳定经济。要充分发挥煤炭现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两级市场的作用,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提升山西煤炭储备的市场调节能力。要创新金融政策支持,以促进煤炭交易方式和交易机制现代化,依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将煤炭储备与煤炭交易有机结合,通过期货交易、订单池融资、票据池融资、质押贷款等模式,有效解决承储企业承储煤炭占用资金的问题,实现储备煤炭交易金融化。
第五条 财政政策。建立煤炭战略储备体系成本巨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储备设施建设成本、设备维护费用、搬倒运输费用、煤炭保存费用以及煤炭购买费用等,需要出台相应的财政政策,给予承储企业适当补贴,有效激励承储企业完成战略储备任务。对列入我省煤炭战略储备的项目,综合考虑煤炭储备量和当前煤炭价格等因素,对煤炭战略储备贷款或占用资金给予利息补贴,对场地占用费和保管费等管理费用予以财政补贴。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煤炭资源储备。探索研究制定煤炭资源储备的具体方案,提出煤炭资源储备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煤炭资源储备任务。
第七条 省煤炭厅负责煤炭产能储备。探索研究制定煤炭产能储备的具体方案,根据全省煤炭生产企业产能情况确定储备量,提出煤炭产能储备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煤炭产能储备任务。
第八条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负责煤炭现货储备。探索研究制定煤炭现货储备的具体方案,按照煤炭市场供求情况,提出全省煤炭现货储备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煤炭现货储备任务。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煤炭战略储备的财政资金补贴政策、财政资金管理和拨付,并探索研究制定财政资金用于煤炭战略储备的具体方案。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协调煤炭战略储备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我省煤炭战略储备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应先探索、试点,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各有关部门拟出台的制度、实施方案、规划、计划等都要报省政府审批,做到“一事一报、一笔一批”,确保资金、市场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