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二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包括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第二批14条实施细则。
通知指出,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制定可操作性的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加强日常调度,加大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实施细则》的推进落实工作。
《关于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以下是该细则主要内容:
《关于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重新梳理管理流程,减少管理层级,严控岗位职数。重点是严控中层管理人员、科队级管理人员配置总量及设置比例,以2014年超职数专项治理以来目前实际配置为基础,重新核定公司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管理岗位的职数编制,健全完善企业机构设置和各级管理岗位职数编制规章制度,严格按程序办理,杜绝因人设岗,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等行为,严格责任倒查。
第二条 2016年底建立各类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机制,各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选聘或内部竞争方式选拔比例不低于10%。推进现有经理层成员向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加大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力度,严格落实经理层成员的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三条 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以绩效考核为重点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核奖惩。各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在企业网站公示,依据考核结果并综合研判后实行末位淘汰机制。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调整岗位或解聘,并进行再培训,提升能力素质。被调整岗位或解聘的管理人员按新任职岗位进行管理,不再执行原任岗位待遇。对不能胜任现职的管理人员,不得以照顾性或享受待遇的岗位予以安排。
第四条 严控企业用工数量。全省国有煤炭企业要与国内先进煤炭企业进行对标,加强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严格按照产能核定员工数量。对超定员的,要逐步予以消化,力争到2020年人均劳效比2015年提高20%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属煤炭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用工的控制,制定严格的定员标准,制订减员提质增效计划,除特殊岗位急需、企业内部调整难以解决的人员外,不得增加人数。严格按计划控制员工数量,到2020年底前人均劳效、吨煤工效比2015年提高25%以上,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第五条 实行阳光招聘。企业对外招聘员工,实行全面市场化招聘制度。企业内部招用人员,应该及时发布用工信息,通过笔试、面试、实操、业绩等形式,确保公正透明。
第六条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2016年底前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奖惩标准。无论短期用工、季节用工、临时用工还是长期用工,均应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对涉及保密岗位的,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对由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专业技能、经营管理人员,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到期、应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脱产培训,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对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以及严重违规违纪的员工,依法依规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发挥资源枯竭矿的人才优势。整建制调配资源枯竭矿的员工到集团内部资源整合矿或扩建矿。对自谋职业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经济补偿,经原企业批准,可与原企业签订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协议,由员工本人将经济补偿金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改进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劳动分配率较高的企业,控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将劳动分配率控制在45%以内。亏损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不得增长。利润下降较大的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应该下降。利润总额下降超过10%的,原则上工资总额应下降5%以上。
第九条 逐步扩大省属企业二、三级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试点范围。对管理基础较好、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省国资委不再审核工资总额。在每个省属煤炭企业至少选择两户二级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周期预算管理试点,周期预算应与企业负责人的任期一致,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在周期内自主决定各年度的工资总额和增长幅度。
第十条 理顺工资分配关系。企业总部工资水平和增长要与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挂钩,凡总部工资水平高于所属企业2倍以上的,全部予以调减。严格按有关规定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严控企业高管与一般职工工资的倍比,大型企业高管工资收入一般不得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工资的8倍,中型企业不应超过5倍,小型企业不应超过3倍。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由市场决定。确保一线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长。
第十一条 规范工资分配秩序。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超标准取薪,不得兼职取薪。对企业现行的津贴补贴及奖金于2016年6月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凡超出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津补贴标准,一律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过企业承受能力、没有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工作业绩挂钩的奖金进行规范。坚决杜绝一方面企业亏损一方面增加工资奖金。企业不得以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名义发放安全风险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