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企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办法》(晋发〔2016〕18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21号),及时修订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结合省委专项巡视整改,针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开展专项治理;结合“学党章党纪、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专题教育,突出挺纪在前,深入开展正风反腐教育活动。
第三条 进一步在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下,贯彻“四种执纪形态”要求,强化纪律审查,有效解决腐败问题“存量”、坚决遏制“增量”,进一步深入解决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第四条 通过机械化、信息化、集约化的现代科学技术以及减人增效等措施,改善煤矿生产组织结构,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提高煤矿的劳动生产率和效益。国有大矿单班作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人提效,采取集中生产,形成集团公司的效益源;资源整合矿井严格采取一井一面的现代化生产模式,矿井人数一般控制在300人以内。2017年6月底前,所有矿井都应达到山西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化、现代化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层级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五条 加强国有企业基础管理,严控人工成本,在工资总额管理上坚持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企业利润总额增幅,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幅的原则;加强国有企业过程管理,严控管理费用,进一步加强财务成本管控,严控业务招待、差旅等费用,严格业务支出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新增债权,除国有企业内部正常发生的应收款项、往来结算外,严格控制向其他单位提供资金;切实规范担保行为,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国有企业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七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的全程跟踪机制,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危机、纠纷解决等多方面加大合同管理力度;加强对国有煤炭企业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法律管理服务,用足用好有关鼓励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为国有煤炭企业的改革保驾护航。
第八条 围绕国有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九条 加强国有煤炭企业清产核资,全面摸清企业资产的分布、存量、结构和效益状况。2016年,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启动清产核资工作,做实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同时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抓紧处置“僵尸企业”、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减少亏损、扩大盈利,增强企业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资金集中度,减少资金沉淀,避免存贷双高现象。保持国有企业内外部融资的良性互动,以资本市场为依托,采取实际可行的融资模式与方式,确保资金链安全。在IPO、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和发行各类债券等传统融资方式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大胆尝试新的融资品种,如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多方位、多角度提升国有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扩大资金来源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