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力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一条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在我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正式实施3个月内完成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及相关待遇、转岗培训政策、劳动关系处理、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分流安置资金来源、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集团公司对集团内部的子分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负总责,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负责本单位分流职工就业安置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
第二条 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申请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资金申请报告、吸纳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者就业登记等吸纳就业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申请资金参照现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补助的程序执行。
第三条 支持企业创业载体建设。支持企业将掌握专业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企业职工组织起来创办企业实体,并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吸纳就业补助等创业就业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联合、协作、改造等措施,建立各种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等,为企业分流职工中的创业人员提供场所便利和创业服务。
对基地和园区企业分流职工创业实体户数占总户数30%以上的,对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管理服务补贴;对创业园区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
申请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园区可行性报告、入驻实体花名册、资金申请报告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创业资金中支出。
第四条 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支持企业制定鼓励分流职工在一定时间内离岗创业的政策,与原单位其他人员同等享有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企业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对离岗创业人员可参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政策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等创业政策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创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助标准和灵活就业人员补助标准执行)。
离岗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资金申请报告、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执行。
对创办小微企业(包括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3年内从创业资金中给予每年最高2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
场地租金补贴由创业人员持个人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离岗创业人员还应附离岗创业证明)、租赁场地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创业资金中支出。
第五条 鼓励转移就业。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将企业分流人员纳入职业介绍补贴扶持范围。对成建制组织分流人员到其他企业就业的、免费介绍分流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其中的大龄人员(男性50周岁及以上、女性40周岁及以上),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为省内跨县(市、区)的,给予不超过500元补贴;跨省输出的,给予不超过800元补贴。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做好跨地区就业信息收集、发布、岗位对接、政策咨询、就业培训、扶持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
相关补助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支持企业集团围绕去产能进行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开展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转移就业。
第六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对有求职愿望的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纳入国家和省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含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转移就业、人事代理等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被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对一次分流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人员较集中的,由企业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助。
第七条 开展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对企业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企业应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自身教育培训资源不足的企业,可委托当地职业院校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实现转岗安置的人员,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由企业统一组织报名筛选,委托当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转岗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直接补给企业,由培训机构和企业自行结算。转岗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根据实际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在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只能根据实际享受一次。
企业申领补贴,应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参加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转岗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或者转岗安置证明)或者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八条 给予稳岗补贴。上年度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已于申请前补足欠费的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达5年以上,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欠缴失业保险费不超过3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并已签订欠费补缴协议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领及审核拨付程序按现行稳岗补贴相关程序执行。
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企业,对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职工实行内部转岗安置的,可申请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按实际转岗安置人数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领一次。转岗安置补贴申领及审核拨付程序依照现行稳岗补贴相关程序执行。对已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转岗安置补贴。
第九条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认定,建立专门基础台账,纳入重点就业援助服务范围。对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企业转岗人员在离岗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岗位且其家庭内其他成员均未实现就业的,可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给予重点就业援助。
要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通过集中招聘、个别推介、送岗位到家等多种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经过援助后仍未实现就业或者未在企业实现转岗就业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企业困难职工需先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员名单,按规定进行认定及重点援助服务。
对各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安排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条 各地要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的投入,确保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根据各企业集团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的年度计划,采取“年初下达、年底统一结算”的方式,由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从中央补助及省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省级创业资金中专项补助各地,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对企业整体关闭、重组等原因形成无企业主体的,或由企业集团公司具体负责某项分流安置任务的,可由企业集团公司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补助申请。企业集团公司要负责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套取、冒领和挪用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