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制定出台新政策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省煤炭厅
第一条 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山西省煤炭产能置换的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等部门配合,如实向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反映山西省煤炭行业对全国经济发展做出的历史性贡献,以及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煤炭去产能任务繁重、行业脱困难度加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等严峻的现实,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对山西省煤炭产能置换予以倾斜支持。
第二条 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发展的政策、项目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的对接沟通,争取国家支持山西省在“十三五”期间优化布局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的常规燃煤火电项目,力争国家支持山西省2017-2018年陆续开工建设晋中-浙江±800千伏直流通道、晋东南-江苏±800千伏直流通道、晋东南-山东东明-枣庄2回1000千伏交流通道和扩建晋东南-荆门-湖南3回1000千伏交流通道等外送电通道,争取国家尽快批复晋北(朔州)现代煤化工基地规划,争取国家核准同煤集团与中海油4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潞安180万吨煤制油等现代煤化工项目。
第三条 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山西省煤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资金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煤炭厅等部门配合,针对山西省煤炭去产能过程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任务艰巨的实际困难,密切跟踪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政策动向,及时反映山西省职工分流安置的实际困难、提出合理诉求,积极争取更多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支持。
第四条 抓紧出台《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抓紧修改完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力争2016年6月份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修改审议。
第五条 制定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征收使用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依据《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及省政府〔2015〕第105次常务会议精神,研究起草《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国家授权后,实行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制度。
第六条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督促企业制定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2016年选择10-20个重点产煤县(市、区)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环保目标责任制试点,试点县(市、区)要制定目标责任制相关细则。结合山西省正在开展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修订完善《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尽快报省政府审定,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制定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好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详细调查工作,逐步建立较完整的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数据库,全面掌握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亟待治理的生态环境破坏区域。
第七条 研究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制定实施好山西省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措施。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两年内,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
第八条 研究继续缓缴2016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研究制定继续执行困难企业社保“五缓”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6年度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内,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研究制定继续缓缴2016年采矿权价款的政策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牵头,落实好省政府缓缴2016年度资源价款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继续缓缴2016年采矿权价款的细化实施方案,6月底前印发执行。继续向国家争取将山西省煤炭企业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转增国家资本。
第十条 研究免缴2016年度省属煤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金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5月底前制定印发《关于2016年免缴省属煤炭冶金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金的通知》,确定具体的免缴办法、程序及财务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继续暂停提取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牵头,落实继续暂停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全省煤炭开采企业继续暂停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省财政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研究出台合理的采矿排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帮助企业解决资源价款补缴问题。省金融办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配合,继续推动以采矿权抵押贷款的方式解决资源价款补缴问题。对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资源价款的企业及相关金融机构,继续享受省政府2015年出台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创新完善政银企合作办法,帮助企业解决债权债务处置等困难和问题。省金融办牵头,省国资委配合,积极协调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支持煤炭企业利用永续债等债务工具补充资本金。推动省属煤炭企业赴各大金融机构总部路演,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争取金融机构通过多种途径支持煤炭企业债务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