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炭生产经营建设投资等统计工作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统计局
第一条 组织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对煤炭行业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研究解决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势下,煤炭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薄弱、相关部门数据不够衔接、有的煤炭企业产值与产量数据不匹配以及企业报送煤炭统计数据不实等问题,确保煤炭生产、经营、建设、投资等统计工作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应统尽统。
第二条 整合煤炭企业统计工作,建立综合统计制度,全面反映煤炭价格、产量、产值、投资等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条 明确煤炭企业统计范围和报表方式。月度煤炭生产、经营的统计范围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煤炭生产企业;年度煤炭生产统计范围包括规模以上煤炭生产企业和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月度煤炭建设投资统计范围包括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表方式为一套表联网直报。
第四条 建立煤炭企业入统联动推进机制。煤炭管理部门每月向统计部门提供新投产、复产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建设投资项目名录,统计部门组织其申报入统并加强业务指导。对已新投产、复产、新开工而未入统的企业和项目,由统计部门查清原因,煤炭管理部门督促其及时入统。
第五条 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纳入统计范围的煤炭企业单位要按照《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煤炭工业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煤炭生产、经营、建设、投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报送日期和填报目录组织实施,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编造,不得拒报、迟报。
第六条 加强煤炭企业单位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炭生产原始凭证(班组生产出井记录)、统计台账(生产调度报表、煤炭销售报表、库存报表等);建设投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原始凭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施工、监理等三方单位签字的实物工程确认单;工程相关财务报表)、统计台账(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统计台账的设置必须与生产、项目建设、财务等相关凭证、报表数据一致,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杜绝同一数据报送煤炭管理部门与报送统计部门不一致的现象发生。
2016年6-7月份,统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煤炭生产企业统计业务培训,省级完成重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的培训任务,市县完成其他煤炭生产企业的培训任务。2016年年底前,组织开展全省煤炭生产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
第七条 严格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查询审核。企业、项目单位统计人员每月要在调查单位报送截止日期前利用一套表直报平台数据处理系统,对每笔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对关联数据进行公式审核,坚决杜绝产量与产值数据造假现象发生。
各级统计部门每月要高度关注企业报送的工业总产值指标的增减幅度和产品产量的增减幅度、所在市煤炭工业出厂价格指数增减幅度的匹配性、协调性;对于煤炭生产增速异常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增速异常的项目单位,煤炭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异常的市、县都要报送异常原因说明,按规定留存备查。
第八条 明确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统计人员要如实上报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
各级统计部门对所辖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质量负总责,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煤炭统计工作,包括按时提供煤炭部门的统计资料,提供影响煤炭生产、销售、投资等有关政策资料。省、市、县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员要及时发现并查询煤炭生产增速异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异常项目单位,做好增速、总量异常原因说明报送工作。
第九条 严格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核实和执法检查。各级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员要对煤炭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或总量异常的企业,组织力量现场核查。同时,省统计局根据月度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情况,选择若干个企业或项目,赴企业或项目实地直接核查或者委托市、县统计局现场检查、核实。市、县完成委托核查后,要向省统计局提交核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统计台账是否健全,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等。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项目单位数据质量问题,要当场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项目单位或严重违法企业、项目单位,及时启动执法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严肃处理,并适时通报。
第十条 加强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监测分析。由省统计局形成关于煤炭企业原煤产量、工业增加值、实现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的统计分析报告,每月20日前以《统计专报》《统计快报》等形式呈报省政府领导,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提供煤炭生产、经营、投资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反映煤炭运行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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