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国家煤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17号),就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提出了9点意见。
三种情形将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是对责令停产整顿煤矿,二是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但其采矿许可证过期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是对长期停止生产煤矿,不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两种情形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是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经整改仍不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二是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采取强有力措施。
通知同时规定,对被暂扣、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仍组织生产的,将依法严厉追究责任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灾害严重、安全开采条件差,没有能力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煤矿,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精神,引导其淘汰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