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煤监局局长卜昌森建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订《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部门规章,实行开门立法,广泛调研,借鉴各方面智慧。
提高井下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建立配套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在安全隐患未得到消除之前,煤矿工人有权拒绝作业,从而使得煤矿安全时时处在矿工的监督之下,这是预防煤矿事故发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措施。
一、煤矿职工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现实性
煤矿工人每天生活、工作在矿区,对煤矿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最清楚,加之煤矿的安全与煤矿工人自身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他们对煤矿安全保障程度的渴求也最为强烈。虽然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设备的不断升级更新、事故发生后对责任者的处罚措施,对遏制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但由于受到参与主体有限性和预防措施被动性的限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不从提高煤矿工人安全意识入手,建立健全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机制,无法达到促进煤矿安全发展的终极目的。
二、法律赋予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相关权利的必要性
原煤炭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赋予了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监督权、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抵制违章指挥权、反映举报权等十项权利,并且规定了相应的保障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措施。但《通知》实行二十年来,各地的实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也未出台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就山西省而言,目前尚没有一部政府规章对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缺少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的保障,通过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制度来贯彻煤炭产业方针政策、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任务也就只能是一句口号,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制订《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细化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势在必行。
三、当前保障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存在的问题
一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了管理层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上,而忽视了一线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意识的培养。二是煤矿工人的安全培训机制滞后。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频发,相对应的煤矿安全培训也越来越多。但培训对象主要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针对井下煤矿工人的安全培训比较少。文化水平本来就低的煤矿工人,如果没有专门的相关安全培训,即使存在安全隐患也发现不了。三是缺少专门的保障措施(包括保障基金),煤矿工人举报煤矿违法生产的后顾之忧没有消除。早在2005年,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就联合发布了《山西省职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和奖励金额,未收到明显的效果。四是对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保障机制重视不够。在一些发达国家,煤炭生产企业除了拥有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外,都高度重视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从制度上为煤矿工人提供了敢于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说“不”的条件和可能,从而构筑了坚固的安全生产基础防线,值得我们借鉴。
四、制订《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建议
(一)建立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相关制度。切实落实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监督权、安全生产知情权、抵制违章指挥权、反映举报权等权利,使之成为煤炭生产企业年度安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明确出现事故征兆时,煤矿井下班组长、调度员、带班领导有权组织撤出人员,形成制度,固定为法律条文。
(二)对所有一线煤矿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同时辅之法律维权知识的教育,使之明确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掌握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途径和方法。
(三)建立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举报途径、快捷的查处机构、明确的奖励制度以及对权利人人身权益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形成煤矿工人敢于行使权利、善于行使权利、能够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从而构筑起最具基础性、群众性、主动性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将煤矿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推动煤炭工业持续、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