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保部消息,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环保部组织编制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并发布。
《目录》明确,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对于煤炭及其制品,考虑到目前我国城市能源消耗仍然以煤炭为主,将煤炭及其制品划分为严格程度不同的三类进行管控。
《目录》强调,本目录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或其他管理依据。
《目录》自2017年4月2日起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