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煤改电等电能替代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
为切实消纳四川省富余电量和减少弃水,推进绿色发展,考虑到煤锅炉改电锅炉等电能替代属增量用电,统筹社会增量用电红利在发电、供电和用电三方分享,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暂定煤改电等电能替代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四川省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建电锅炉和改造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电能替代等项目输配电价按藏区留存电量单一制输配电价执行。
二、对上述新建电锅炉和改造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电能替代的增量电量,在国家未进一步明确之前,暂缓征收各种基金及附加。
三、除电能替代输配电价外,其电量和电价均实行市场化交易,鼓励电能替代用户与水电发电企业签订长期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或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四、各地结合实际,除国家和省鼓励政策外,可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实施鼓励电能替代的政策措施。
五、除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和控股供电公司)外,地方电网公司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六、国家对电能替代电价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