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唐山市燃煤锅炉节能提升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企业:
根据《河北省节能“十三五”规划》(冀政办字〔2017〕40号)、《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冀政字〔2015〕16号)和《唐山市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唐发〔2017〕7号)、《唐山市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月行动方案》(唐政办字〔2017〕76号),唐山市将全面推进燃煤锅炉节能提升改造,提高锅炉热效率,降低大气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分类分批、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合力攻坚、标本兼治,建章立制的总体原则,按照企业主体、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全市燃煤锅炉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实行清单式和台账式管理,对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节能提升改造,达到《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2级能效以上。积极推广高效节能锅炉,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煤改气、煤改电工程,鼓励集中供热替代,推广使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醇基燃料、轻烃等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耗及污染排放。
二、目标任务
制定唐山市燃煤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依据燃煤锅炉能效普查测试结果,对能效不达标的限期进行节能改造、置换或淘汰。
1、2017年9月底前,完成35蒸吨/小时(含)—65蒸吨/小时(含)燃煤锅炉,共计42台、1810蒸吨。
2、严把准入关口,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燃油锅炉,对确需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燃油锅炉项目严格执行审批、报建制度,对于新上燃煤锅炉项目需同时执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
三、实施步骤及责任分工
1、弄清弄准目标任务内燃煤锅炉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能效普查工作,于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具备能效测试条件的锅炉能效测试和报告出具工作,目标任务内的其他燃煤锅炉等条件具备后完成能效测试和报告出具工作,为节能改造提供依据。(市质监局负责)
2、按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符合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燃煤工业锅炉,热效率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市发改委负责)
3、以燃煤锅炉能效测试结果为依据,对能效达标的燃煤锅炉,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锅炉所有权单位加强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锅炉热效率;对能效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责令锅炉所有权单位采取能效提升或置换调整两种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制定锅炉节能改造方案、明确改造完成时限,并签订责任状。如果不进行节能改造,则坚决予以淘汰。(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其中,燃煤锅炉能效提升指采用燃烧优化、富氧燃烧、二次送风、自动控制、余热回收、太阳能预热、主辅机优化、热泵、纳微米高辐射覆层、防垢除垢等技术手段进行节能改造;置换调整指采用循环流化床、新型高效煤粉锅炉等节能高效锅炉更新替代高耗能锅炉,要求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1级能效标准。(市发改委负责指导)
四、强化督导考核
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燃煤锅炉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压力,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改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折不扣完成节能改造目标任务。强化对燃煤锅炉节能改造工作的评价考核,将其纳入唐山市评价考核综合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将采取除节能减排项目外的建设项目区域、企业禁(限)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