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新建燃煤锅炉有关事项的通知
眉市质监发〔2017〕7号
各县(区)工商质监局、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市质监局派出机构:
为确保全面完成《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工业领域燃煤(油、柴)锅炉电能替代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现就禁止新建燃煤锅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眉山市全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新建燃煤锅炉,各级环保部门不得通过新建燃煤锅炉环境影响评价,各级质监部门不得受理新建燃煤锅炉安装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眉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