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省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指标下达
苏财工贸〔2017〕59号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71号)要求,现将按照江苏省报送国家的目标任务安排(苏政传发〔2017〕32号、苏政传发〔2017〕97号)确定的安置职工人数测算的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指标(具体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列2017年“2119901其他节能环保支出”科目。
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弥补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等方面。
请你们尽快将资金下拨至承担本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做好资金的跟踪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并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9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