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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解读

日期:2017-09-11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国际煤炭网

2017
09/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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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行业 煤矿安全 煤矿建设

为进一步简化煤矿企业证照手续办理流程,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7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32号)。为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现就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合并优化办事流程

(一)国土资源部门将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三案合并”为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减少2个办理事项。

释义:此条明确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三个审批事项合并办理,三个方案合并为《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企业只需编制一个方案报审报批。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已分别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意见》的,可按原程序上报评审办理。2017年12月31日后,企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按黔府办函〔2017〕132号文规定,提交《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煤矿初步设计、节能评估审查合并,减少1个办理事项。

释义:此条明确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初步设计》、《节能评估》审查2个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减少1个办理事项。在黔府办函〔2017〕132号文下发之前已各自完成审查的,可继续按原程序办理。

(三)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的核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并,减少1个办理事项。

释义:贵州煤监局接到省能源局抄送的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批复后,将及时商询相关煤监分局,若煤监分局最近一个季度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涉及该矿的,则对该矿的安全监察执法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现场监督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一并进行;若煤监分局最近一个季度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不涉及该矿的,则在接到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要求抄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现场监督核查,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一并安排进行。两个事项合并后,减少1个办理事项,节省一半以上的时间。

(四)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为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同一批专家审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按照“同时报审、并行审查、分别审批”原则办理。

释义:不再将煤矿《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作为《安全设施设计》、《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批的前置条件。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同时报审的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由省能源局和贵州煤监局按照“同时报审、并行审查、分别审批”原则,选聘同一批专家,以一个会议、一起汇报、一起讨论、一起反馈的方式并列进行审查,审查后两个部门分别进行批复。在煤矿《节能评估》、《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合并审查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配8名技术专家(其中:采矿、通防、机电专业各2人,地质、安全专业各1人)组成专家审查组,同时安排1-2名节能方面的专家参与审查。

二、压缩审批办理时限

(五)国土资源部门涉及的煤矿拟预留矿区范围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办理时限为24个工作日,地质资料汇交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调整(划定)矿区范围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矿业权价款计算批复办理时限为23个工作日,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六)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涉及的初步设计审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试运转审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七)环保部门涉及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水利部门涉及的煤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九)林业部门涉及的煤矿权限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涉及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释义:第五到第十条分别明确了国土资源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各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各部门要严执行,退件需一次性告知。

三、分类精简办事手续

(十一)兼并重组保留煤矿未扩界或扩界面积较少、新增资源量不超过40%,且现有资源量满足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要求的,在办理扩界手续时,可依据拟预留矿区范围,同步启动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审查,但煤矿申请联合试运转前需取得扩界后新的采矿许可证。

释义:此条明确,对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明确保留的煤矿,未扩界或扩界面积较少、新增资源量不超过40%(新增资源量=兼并重组拟预留矿区范围内预测资源量–原矿界范围内评审备案资源量),且现有资源量满足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要求的(现有资源量=原矿界范围内评审备案资源量–近年开采动用资源量),在办理扩界手续时,可依据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拟预留矿区范围,同步启动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批复,并开工建设,但煤矿建成申请联合试运转前需取得扩界后新的采矿许可证。

(十二)对兼并重组保留煤矿矿区范围不变或只调整开采标高的,不再办理拟预留矿区范围。对与油气探矿权重叠、与公告关闭煤矿重叠尚未注销采矿许可证的,依申请可办理拟预留矿区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在发文中须告知处理意见。

释义:此条明确,对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明确保留的煤矿,兼并重组后矿区范围不变或只调整开采标高的,允许保留煤矿在矿区范围内对深部资源进行勘查,待查明资源储量后直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调整采矿许可证标高。

“对与油气探矿权重叠、与公告关闭煤矿重叠尚未注销采矿许可证的,依企业申请可办理兼并重组保留煤矿拟预留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门在批文中须告知处理意见。” 一是解决了部分保留煤矿因拟预留矿区范围与油气矿权,与公告关闭但未注销采矿权重叠不能预留矿区范围的矛盾;二是明确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安全和互不影响的措施;三是省国土资源厅要履行告知义务,要告知预留煤矿企业主体,原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注销后,其矿区范围资源被利用的,涉及的地质灾害等问题,由获资源利用的主体企业承担。地方政府要牵头负责处理因注销采矿证造成的后续问题。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在申办新的采矿许可证前需确保与之重叠的公告关闭煤矿完成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另外,为倒逼关闭煤矿加快注销相关证照,对于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前需完成兼并重组对应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十三)对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在其现有矿权范围内实施机械化改造的,依企业申请,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直接批复其初步设计。对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根据省能源局公告的新的产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5个工作日内变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释义:此条明确,对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明确保留的煤矿,在其现有矿权范围内实施机械化改造的,依企业申请,可直接批复其《初步设计(变更)》,变更后矿井的规模不得超过兼并重组批复的该矿拟建规模,矿井最低服务年限不作强制要求。同时,对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在现有安全生产系统内,按兼并重组批准拟建规模进行提能改造的,若现有安全生产系统未发生变化,安全设施、灾害防治措施等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可只针对现有安全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灾害防治措施等进行概括性写实描述和能力验算。若某一安全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需要改造,或某一灾害防治措施发生变化的,安全设施设计可只针对改造、变化的情况进行设计。

对于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在其现有矿权范围内实施机械化改造的,对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不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贵州煤监局根据省能源局公告,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煤矿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另外,由于煤矿矿区范围、储量没有发生改变,煤矿只需重新编制绿色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其它资料可以利用原有资料,资料齐备,省国土资源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矿权变更登记。

(十四)对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井口位置不变且增加规模不超过两个井型等级的,只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

释义:此条明确对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井口位置不变且增加规模不超过两个井型等级的,只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井型等级分为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400万吨/年等。增加规模不超过两个井型等级指: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兼并重组前的设计生产能力或公告生产能力与兼并重组后的设计生产能力或公告生产能力的级差。

(十五)对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取退水口位置不变且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井型等级的,或新增占地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挖填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只需提交相应变更表(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释义: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规定,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若取退水口位置有变化或规模增加超过两个井型等级的,应另行做水资源论证。此条中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井型等级的认定与第十四条一致。另外,结合我省实际,新增占地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挖填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项目对地表扰动不大,破坏小,只需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四、强化责任严格监管

(十六)全省所有煤矿必须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兼并重组采矿权转让手续。凡未参与兼并重组和兼并重组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煤矿,须于2017年12月底前明确处置意见,届时仍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计划实施淘汰关闭。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煤矿,2019年底前全部淘汰退出15万吨/年和21万吨/年煤矿。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

释义:此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进一步明确了全省所有煤矿必须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兼并重组采矿权转让手续。凡未参与兼并重组和兼并重组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煤矿,须于2017年12月底前明确处置意见,届时仍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计划实施淘汰关闭。淘汰退出计划为: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煤矿,2019年底前全部淘汰退出15万吨/年和21万吨/年煤矿,2020年前淘汰退出30万吨/年及以上未参与兼并重组和兼并重组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煤矿。

(十七)由省级涉煤审批部门审批的事项不得委托下放。省涉煤审批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细化本通知的实施方案,2017年7月底前,明确推进各矿建设审批的具体时限和有关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逐矿指导企业制定改造升级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台账,挂牌督办,督促煤矿加快手续办理和开工建设,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在手续办理和生产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释义:此条明确了由省级涉煤审批部门审批的事项不得委托下放,此文下发之日起,市、县两级不得再行文批复、批准或备案。同时要求省涉煤审批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细化本通知的实施方案,要求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矿指导企业制定改造升级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台账,挂牌督办,督促煤矿加快手续办理和开工建设。

(十八)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内容集中精力进行矿井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矿井按期竣工投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释义:此条明确了煤矿主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再次要求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要“三同时”,再次强调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十九)煤矿主体企业要安排专人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按要求修改完善或补齐报件,限期申报、不得拖延。每办理完毕上一环节手续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下一环节手续办理申请。对迟滞不办的煤矿企业,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煤矿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加快办理的煤矿企业,在智能机械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释义:此条要求煤矿主体企业要安排专人办理建设审批手续,要求每办理完毕上一环节手续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下一环节手续办理申请,并提出了相应奖罚措施。

(二十)报告编制单位要切实改进服务。对超过3次不能获得评审通过的编制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受理贵州省境内的建设项目咨询业务。

释义:此条要求煤矿地勘、设计、环评等等有资质的报告编制单位要切实改进服务。对质量不高,超过3次不能获得评审通过的报告编制单位提出了相应处罚措施。

(二十一)报告评审单位要切实加快进度。实行限期出具评审意见制度,评审单位要对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开设快捷通道,严格限定完成时限。

释义:此条要求煤矿相关报告评审单位(含专家组)要切实加快进度,对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要限期出具评审意见。

(二十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精心组建队伍,科学组织、精细管理,安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对存在未按批复工期建设、工程质量低下、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炭行业失信记录公告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

释义:此条对煤矿项目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全过程、所有单位提出了相应要求,对不良行为企业提出了失信记录公告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

(二十三)煤矿建设审批事项合并、审批时限缩短后,安全生产要求丝毫不能降低、不能放宽。必须严格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联合试运转审批和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把关,因审查审批把关不严留下重大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释义:此条要求煤矿建设审批事项合并、审批时限缩短后,安全生产要求丝毫不能降低、不能放宽。对审查审批把关不严留下重大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二十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开通能源建设运行管理云平台,按照“一矿一码、全省通用”要求,对改造升级的煤矿实施从批复兼并重组方案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监管。将推进不力、进展缓慢、影响计划实施的煤矿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通过“贵州能源云”和“安全云”曝光。

释义:此条要求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开通能源建设运行管理云平台,按照“一矿一码、全省通用”要求,对改造升级的煤矿实施从批复兼并重组方案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监管。

(二十五)要加强督查督办,对消极应对、未按本通知规定时限及流程办理的单位或个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有关单位要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及时公布投诉监察联系方式。

释义:此条提出了确保本通知顺利实施的措施,要求加强督查督办,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公布投诉监察联系方式。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电话:0851-86891400、8689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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